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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碳金融法律规范

2010/10/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科学发展观的引导下,我国正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高碳经济向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转型。碳金融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而法制建设在促进碳金融发展、保障经济方式转变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

  依法促进碳金融发展碳金融是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减排约束和减排机制基础上发展起来,利用金融市场支持节能减排的金融机制。而碳金融法是有关推进、保障、规范碳金融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体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理念的金融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12月由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并于2005年2月生效、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已成为国际碳金融法的基本依据。中国于1998年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截至2009年底,已有除美国外的184个缔约方签署。2008年英国颁布实施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法律约束机制的国家。2008年底,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等6项内容。美国制定的《清洁能源安全法》以及奥巴马上台后通过的《低碳经济法案》,都强调发展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减少对海外石油的依赖,计划加大对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补贴和投资,建立碳排放与交易市场等。

  在我国,节能减排、降低经济增长的碳强度,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2007年6月,中国政府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8月29日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各金融监管机构也纷纷出台监管措施,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这些制度无疑对碳金融的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和推进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层级立法的针对性不强,或专门规范的层级较低等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碳金融法律规范。

  积极参与碳交易规则的制定国际上碳金融首先是从碳金融项目融资开始,即对节能减排项目优惠或优先贷款,并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限制贷款。碳交易的核心是碳排放权。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大气温室气体排放空间不再是免费的公共资源,基于经济实力、地缘政治等诸多因素进行多方博弈所形成的碳排放量,成为一种可以获利的能力和资产。碳交易使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可以进入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

  我国在完善碳金融交易法制方面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要促进碳交易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目前国内碳权市场尚未正式形成,但要拥有碳市场的定价权,必须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近年来,我国政府已在北京和上海等地建立了环境交易所,但尚不适应我国碳市场的发展潜力。我国应加快对国际碳市场交易制度、定价规律的研究,尽快制定本土的碳市场交易规则,避免被纳入到别人标准的轨道上去,建立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要规范交易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中国目前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在谈判时,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中介服务,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开展。健全碳交易市场中介组织制度,引导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对碳交易市场发展有重要作用。

  三要加强对碳交易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除最基本的排放权远期和期货交易外,碳排放权的货币化、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套利交易工具、保险/担保、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等,都已成为当今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中的亮点。碳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及多样化也带来相应的风险,金融法应作出合理规定,将碳交易纳入金融监管视野,有效防范风险。

  四要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制度要创设一定空间,鼓励碳金融创新,比如碳减排项目前期投入的设备融资或融资租赁、银行类碳基金理财产品、以核证减排量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为碳交易合同或碳交易购买协议提供保险、私募基金的引入等。还可以开展碳掉期交易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加快低碳产业发展的证券立法低碳证券立法就是要促进资本市场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融合,鼓励绿色企业、项目到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为低碳产业、项目发展提供保障。

  首先,为低碳产业、项目优先提供证券融资渠道。证券市场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对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都有重要作用。绿色产业和项目是非常有前途的新兴产业,也已被确定为我国今后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但其基础尚薄弱,发展的条件和机制尚未健全,急需各方面扶持和帮助。因此,证券法应做出相应规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绿色企业、项目优先安排上市或发行债券,组建国家和民间环保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等。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也要把低碳标准纳入发行上市的条件,严格限制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以及建设项目通过证券市场融资。

  其次,鼓励绿色投资。环境投资应当成为完善我国投资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通过制度探索民间社会责任投资、生态环境投资等,利用相应投资机构吸收、引导社会上有意投资于低碳的资金,吸收国外的环保资金,用于支持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活动。还要管理和使用好依法收取上来的排污费。

  此外,加强低碳信息披露。通过证券监管将节能减排的要求融入投资活动和企业管理之中。证券法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投资、经营行为有重要的导向作用,由于上市公司目前在规范性方面往往是其他企业的榜样,因此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形象的设计有深远的社会影响。鉴于节能减排等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在其重大决策和日常活动中都必须考虑环境成本和环境效果,将环境管理融入企业运作之中。

  通过法律制度要求公司进行节能减排信息披露,不仅是为了满足利害关系人对环境信息的需求,对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对上市公司的发行上市文件、定期披露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都应当要求其提供有关低碳信息,而且在条件成熟时,应该在上市公司全面推行包含节能减排在内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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