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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资委出台《关于实行企业改革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0/11/22 字体: 来源: 作者: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因国有企业改革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常州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实行企业改革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风险评估的基本原则、范围、责任主体、内容和程序,并提出了三项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企业改革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市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分级实施,委机关各处室、监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精心组织,不断完善,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要落实评估制度。委机关各处室、监管企业要认真贯彻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有关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责任主体、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确认和运用的具体规定,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要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按照市委、市政府维护稳定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将把实行企业改革稳定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委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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