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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樊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襄樊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0-11-25

各出资企业:
现将《襄樊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襄樊市国资委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规范国资委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是指被国资委聘用、为国资委和委出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律师。
第三条  选聘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的条件。在我市注册,具有处理国有资产等多方面法律事务的经验,在全市司法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的律师。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的选聘程序和聘用时间:
(一)由国资委有关科室依据本办法第三条,提出律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请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二)国资委与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一至两年;
(三)国资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聘书。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和聘用时间:
(一)由律师事务所提出候选人名单,报请国资委审定;
(二)聘期为一至两年。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国资委起草的规章制度以及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国资委做出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合同行为等提供法律咨询或提出法律意见;
(三)对国资委或涉及市国资委的诉讼、仲裁、复议、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
(四)对国资委其它需要提供法律支持的行为提供法律支持或提出法律意见;
(五)受国资委委托,以国资委法律顾问的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受国资委委托,就国资委对其出资企业的监管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国资委法规科为委任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的主要联络部门,负责与法律顾问团的工作协调。
第八条  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一)需求部门填写《市国资委法律事务备案表》,并经委主管领导签字后备案,特殊情况,可以事后填写此表;
(二)根据需求部门的意见,与法律顾问团进行沟通协调;
(三)需求部门向法律顾问团提出法律事务要求,法律顾问团按需求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四)需求部门配合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并按法律顾问团的要求提供开展法律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为法律顾问团在案件办理中办理必要的证明及相关委托手续;
(六)法律事务完结后的5个工作日内,需求部门填写《市国资委法律事务完成反馈表》备案;
(七)按照各需求部门的反馈意见,每半年对法律顾问团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及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认真、高效完成国资委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维护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三)保守国资委相关工作秘密;
(四)不得散布有损国资委声誉的言论;
(五)不得以国资委法律顾问身份从事授权以外的活动;
(六)与国资委委托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条  聘约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国资委与法律顾问团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一方因故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法律顾问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法律顾问团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或者国资委合理合法要求的;
2、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国资委法律事务时,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国资委及委出资企业蒙受损失的。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报酬:
(一)法律顾问团为国资委提供的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类服务为无偿服务;
(二)法律顾问团为国资委提供的诉讼案件类服务为有偿服务,服务费用按照相关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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