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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出台新政 注册企业名称可用“研究所”

2010/12/9 字体: 来源: 作者:

      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随着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新兴行业层出不穷,为适应这种变化,进一步支持本市新兴行业的发展,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工商登记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意见》,同时还拟定了《新兴行业参考目录(试行)》。

  《意见》共制定了十四条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服务措施。其中最大的亮点体现在“四放宽”即:放宽名称登记条件、放宽经营范围、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以及放宽注册资本缴付。

  “四放宽”意味着新兴行业企业今后将可以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符合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条件的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将可核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而且,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商业楼宇、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举办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类金融等企业。

  在注册资本缴付方面,“四放宽”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作者:郭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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