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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1/7/27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0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电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国家电力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国家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明,由电力企业聘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电力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和被聘任辅助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认定。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是国家电力公司对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水平确认。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实行统一注册、统一资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等级、任职条件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下列岗位设置法律顾问:
  (一)首席法律顾问;
  (二)高级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
  (四)助理法律顾问。

  第六条 首席法律顾问负责承办企业重大、复杂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解决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组织本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
  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二)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熟悉生产过程,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能为单位决策提出准确的法律咨询意见;
  (三)具有组织、管理、培训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能力,在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中全面负责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六年以上的;文字水平高,口头表达能力强;
  (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
  (六)经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第七条 高级法律顾问负责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是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高级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生产过程,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能为单位经营管理提供正确的法律咨询意见;
  (三)具有负责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八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文字水平较高,口头表达能力较强;
  (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
  (六)经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第八条 法律顾问承办比较复杂的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
  (二)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电力法律事务,对企业的生产过程、经营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三)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持有原电力部颁发的《法律顾问工作执照》,并依法注册。

  第九条 助理法律顾问是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
  助理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
  (二)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比较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能辅助处理一些电力法律事务;
  (四)经本单位考试合格。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及管理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的注册工作。
  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实行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核发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经所在单位考核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发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辅助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规定实施后四年内取得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50岁以上除外)。未取得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以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任职资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0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05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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