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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8/3 字体: 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企业法律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法治无锡”建设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了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力度。一些企业已设置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或充实了法律工作人员,优化了法律服务,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是部分企业仍然存在机构、人员、职责不到位的情况,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会危及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因此,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法治无锡”及“提升企业素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为主线,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全面提升企业法制工作水平,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总体目标
    要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转型发展为契机,在各国有企业建立起与国资监管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体系。结合企业实际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相应的法务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建立起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大大增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法律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并逐步减少,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三、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是做好企业法制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各企业可结合各自实际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法务人员。各市属企业原则上均应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单独设置确有困难的可在企业内部明确兼职的工作部门。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完善工作。各市属企业下属企业也应逐步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在企业内部明确兼职的工作部门和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企业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基础上,各市属企业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酝酿,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应逐步按需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不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至少配备1名企业法律顾问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各市属企业可先行试点,其下属的一些重要子企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的企业法律顾问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认证。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由各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
    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及法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同时要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奖惩机制。
   (三)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各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使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设置科学的工作流程,确保企业法律顾问能顺利地开展工作。
    2、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列席有关会议的工作机制。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决策会议、参与项目会谈、参与合同会审、参与合同会签、参与合同纠纷会诊的“五会制”,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审核作用。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担保、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等方案,在报请批准前,应经过本企业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3、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合同的事前法律审核。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各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要加强对重大合同的事前法律审核,特别是对外投资、非主业投资、公司并购、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土地转让、大额产品购销、融资、担保、委托理财、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领域重大合同的事前法律审核,企业法律顾问应出具审核意见,防范重大合同的法律风险。各企业可根据实际,确定进行事前审核的合同标的金额,重大合同未经事前法律审核,一律不得签订。
    4、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法律监督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债权债务管理、资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招投标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力求把制度建设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健全企业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改组、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企业内部法律监督制度,突出预防把关职能,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5、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管控机制。企业要围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化解四大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集的法律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业务管理信息,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法律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制定法律风险预防和化解方案,做好企业各项风险内控工作。市属企业要根据情况适时对子企业提示法律风险,督促子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子企业要按照法律风险提示意见,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并将风险防范情况作书面报告。
    (四)建立完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机制
    各市属企业要建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制度,加大企业法律风险事后补救力度,坚持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要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各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上报备案制度。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立案或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并聘请业绩好、信誉高的法律服务机构代理诉讼活动。
    (五)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培育企业法治文化
    各市属企业要紧紧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以科学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为内涵,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企业广大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依法治企。同时,要结合普法工作,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体职工的法律素质,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特别是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措施,是企业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的有效探索。各企业都要把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筹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务必使这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任务到人。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形成合力,为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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