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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监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指引

2012/3/1 字体: 来源: 作者:

 
天津市国资监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加强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自身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实现规章制度、机构人员、职能责任三落实,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
第四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根据《公司法》、企业章程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以及自身管理层级,确定本企业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国有企业的合同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实施严格完备且可操作性强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归口管理制度与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2. 合同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以及上述部门具体承办人员的分工和职责;
3. 合同立项、审批、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程序;
4. 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5. 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6. 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制度;
7. 合同归档制度;
8. 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可根据《公司法》和自身实际情况,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合同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确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作为合同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企业财务、监察、审计等合同所涉及的管理部门为合同的审查会签部门,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和企业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审查并会签意见,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控。
企业经营业务部门和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的管理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第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负直接责任,合同承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合同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报批、签约、履行、变更或解除并参与合同纠纷处理。
第九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对合同立项、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意向接触、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批、签署、履行、变更或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确定应充分遵循市场竞争规则。必要时,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以确定其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合同商务谈判一般可由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等部门提供协助,视情况亦可参与谈判。
重大合同一般应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可由公司负责人牵头,合同承办部门、法律事务机构、财务、监察以及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合同一般可由承办部门起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协助配合。重大合同也可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对其生产经营中的常用合同,可以制定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财务部门及企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公平性、安全性、规范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合同承办部门向上述合同审查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为其预留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 合同草案经审查会签定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负责人员批准。
合同所涉事项按照规定须经市国资委、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应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合同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授权代表签署。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未经授权人员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可行的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明确合同承办人员的权限,避免越权行为的出现。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财务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合同承办部门应注意保存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变更、解除的原因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资料,并会同合同审查会签部门就合同变更、解除对企业利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对策建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根据上述材料就变更、解除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依法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变更、解除合同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指导下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防止损失扩大。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等部门确定应对方案。一般可先由合同承办部门在法律事务机构指导下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由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会同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参与仲裁或诉讼并负责提供证据材料,财务等相关部门应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台帐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合同的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将合同文本原件妥善立卷归档保存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合同的查阅、复制工作。
合同承办人员一般可只持有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的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会同企业财务、监察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对在签订、履行、管理合同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保障合同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应对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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