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6/20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虽然设立过程已经非常繁琐,但这还只是工商管理法规对于企业法人在登记及经营资格方面的管理。企业在完成登记后从事经营行为时,不仅要受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约束,还要受所在行业的行政法律规范的约束,以及经营活动作为民事行为而必须遵守的其他法律规范的约束。为了理解和工作上的方便,我们将企业的经营行为大致分成基础行为、行业行为、自有行为三类,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前面所讨论过的基本型的法律规范体系、行业型法律规范体系、自有型的法律规范体系。
这里所说的法律风险主体的基础行为,主要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的、基础性的,但又并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设立治理结构、取得和使用资金、聘用企业员工等。这类活动主要涉及公司法、劳动法,以及与经营场地等有关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合同法等“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内容较为庞杂。
法律风险主体的行业行为,主要是与直接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广告宣传、技术开发等行为,这类行为是围绕企业的主营业务开展的,是企业“销售”其产品或服务的直接必备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多种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制造业为例,在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中,都会涉及到国家标准化方面对于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涉及到产品质量法方面对于生产者的责任规定,某些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产品则还会另有对于售后服务方面的规定。
企业在经营中的自有行为,是指通常的基础行为、行业行为之外,由于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而导致的不具备行业代表性的行为。这是企业所独有的“个性化”的行为,因此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只是某个企业所特有的情况。几乎每个企业都有其特有的情况,企业文化上存在的差异就导致了每个企业在其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各行其是,这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但企业的自有行为中,一部分行为与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没有关系,例如企业在用人方面的偏好、在产品线方面的计划等,但另一部分则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如企业是否遵纪守法、是否重视法律风险管理等。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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