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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企业法务(5)

2009/1/13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法务的组织体系 


    一般来说,企业在其运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集中出现在哪里,哪里就是企业布点设防的关节点。虽然企业的类型不同,经营方式差别也很大,但是,依靠市场交易和财产流动的手段获得财产增值的本质属性没有区别。因此,各类企业的法务管理,都可以按照企业总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这三个总的节点上设置法务岗位,配备法务人员就够了。如图所示:     
 

      企业法务部   (一级法务管理部门)                 

     ↙       ↘

基层采购      基层销售  (二级法务)

部门法务      部门法务 

    在这个等腰三角形里,企业法务部是一个常设的部门,可根据企业业务量的多少配备总法律顾问1人,法务工作人员、法务秘书若干人;基层采购部门、销售部门的法务工作点,是企业法务部的派出机构,可根据风险节点的多少,派出固定人员或者临时工作人员,并由此构成一个企业内部法务管理体系。由总法律顾问,法务部工作人员和派出的法务人员,按照这一组织安排,将企业上至重大决策、下至执行决策的现场管理,全部纳入法务人员的监察范围,以法务人员专业性的工作视觉和敏感性,发现问题、交换信息,处理事件,形成企业法务活动的一般组织体系和通常的工作模式。 

    由总部法务→基层采购部门法务→基层销售部门法务构成的法务类型,是企业法务的基本类型。还有一些临时性的法务也必须有所安排,如,重大项目的更新改造,一般来说,需要集中的大量的投资和建设,这类投资建设虽然不是企业业务的常态,但对资金用量的控制,对质量与进度的控制,索赔与反索赔等等;又如,企业收购并购,合并分立,都是事关企业发展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子项目配备现场法务管理人员,或将其分列于二级临时性的法务部门,或分列于采购部门,并根据项目的多少和重要程度,将其列为项目1,项目2,或者项目N。

    图一:直属企业法务部门的组织结构

 

    企业法务部               (一级法务管理部门)

    ↙ ↓  ↘

项目1   项目2  项目N         (二级法务)

 

     图二:分列于采购部门的组织结构

 

      企业法务部         (一级法务管理部门)

      ↙  ↘

基层采购        基层销售      (二级法务)

部门法务        部门法务                 

  ↙↓↘                         

采购  采购  采购                   (三级法务)

项目1 项目2 项目N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这一基本类型可以有许多变形。如,在企业规模较小情况下,可以依照单个事件(案件)的管理要求,将两个基层部门的法务合并为一个基层法务,人员也可以在需要时派出,形成二级法务,不需要时招回变为一级法务,如图所示: 

           企业法务部   (一级法务管理部门)                 

           ↑↓

           基层法务          (二级法务) 

    在现代企业中,许多大型、超大型的企业已经不是以往那种由总部到班组如同宝塔一样堆积起来的组织体,而是一种扁平化的组织形式,甚至于只有一个类似于总部的组织在统领许多独立或者非独立的公司进行日常业务运作,如大型投资公司,其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很少,部门也很简单,企业资金由里向外穿越不同领域呈扁平化的方向流动,这类企业的法律风险大多数隐藏在各个投资领域或者投资的项目当中,如投资伙伴的选择,资金的使用方向,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等等环节中,都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区,而企业自身的采购和销售环节中则没有什么重大的可能影响企业生存的法律风险,完全可以忽略不计。又如,以工程承包为主营业务的工程承包类企业,也是由许多二级公司或者分公司形成的扁平化生产单位对外执行承包任务,在同一时间内,多个项目同时开工建设,有本地区项目、区外项目、或者境外项目,没有地域限制,法律风险隐藏在各个不同的项目当中,其总部的采购和销售风险也可以忽略不计。这类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扁平化的,法务组织也应当是扁平化的,即:每个项目都应当有其法务代表。企业按照投资项目或者承包项目的多少增加法务管理人员,形成企业总部法务→项目法务1→项目法务2……项目法务N的法务组织模式,如图所示: 

 
   总  部   法   务  部  门         (一级法务)

       ↓    ↓     ↓   

项目法务1  项目法务2 项目法务N   (二级法务) 
   

    无论是企业销售还是企业采购的法务管理人员,都是现场管理人员,他们应当深入项目工作的现场,编制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登记工作事项,收集现场证据,包括发出通知,接受通知,审查现场签证,参与现场协调,参与封样送检,完善并管理现场证据。 

    企业的项目法务管理都是都是临时性的管理活动,短则数月,长则数年,项目开始时选派项目法务管理人员加入项目管理班子,项目任务完成后,如果项目交易合规合约,没有纠纷,则及时撤回派出的项目法务管理人员,整理材料归档入卷;如果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可能出现结算纠纷、索赔与反索赔纠纷的,则项目法务人员在项目管理班子撤销后,仍应继续项目法务管理工作,并有针对性的组织证据材料,参与谈判,或者制定诉讼方案,聘请律师准备起诉或者应诉,到全部项目清结完毕时为止。 

    我国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一个例外情况。实际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是一个没有登记注册的超大型投资公司或者叫做资产运营公司,对于所投资的企业来说,不但享有投资人的职责和权利,还享有对其派出干部的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因此,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应当设立属于自己的法务管理部门,依据一般企业的风险防范办法,设置防范机构,配备职能人员,履行防范职责,与被投资的企业法务形成共同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网络,使其接受投资人法务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作者:李志银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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