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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企业法务(3)

2009/1/13 字体: 来源: 作者:

起步:是不是觉得有必要 

    1968年,丰田与福特汽车公司合作,高管们担忧有被福特合并的危险,因此决定只有日本公民才有资格入选董事会,后来,有股东对此举提出反对议案,丰田因此成立了诉讼组,以应对此议案可能发生诉讼,1973年,又在诉讼组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公司 法务部、以对企业可能发生的全部诉讼实施战略性的预防。可见,成立诉讼组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个案的必要性,而成立法务部则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一切诉讼的必要性;前者是战术性的,而后者,是战略的。 

     丰田公司成立于1937年,到1968年的31年后,因担心合作变成合并,在设定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资格上发生了争议,公司成立了诉讼组,继而成立法务部,是根据其必要性所采取的行动。在公司董事会出现反对的声音的情况下,公司的高管们即刻意识到可能发生的诉讼,非常敏感,并以在内部成立诉讼组的方式应对可能发生的事变,以通过启动司法程序的方法消除内部争议,以避免相互之间怄气、口水战、清清洗或者反清洗,或者其它影响企业生存的内讧方式,所采取的措施无疑是非常明智也是非常得体的。当然,那种只有日本公民才可以加入董事会的荒唐决议,对于一个正在实现跨国梦想的丰田公司来说,自然是不合规矩的。丰田公司的董事们通过这样一场危机的处理,认识到需要审视其本身行为的合规性,乃至于审视一切公司行为的合规性,以实现“遵守尊重国内外的法律精神,通过开放公正的公司活动,以成为世界值得信赖的企业公民为目标”的章程规定。5年后,丰田公司在诉讼组的基础上成立了法务部,实现了由战术目标向战略目标的重大转移,是实现这一共同认识的具体体现。这个收获对于丰田公司后来实现其跨国梦想的发展目标来说,是弥足珍贵的。  

    从理论上说,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具有二重性,即:在满足其经济利益的同时,财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正是由于市场交易的后果是财产关系发生了变化,所以,才会引起哪些心怀叵测的交易者在交易中不守规则,或者设置圈套和陷阱,出现商业欺诈或者诈骗犯罪等等法律风险,引起各种各样的财产损失。但是,的确也有相当多的企业没有发生过或者虽然发生过但并不被人们注意的法律风险。人们因此会说:我的企业没有法律风险(以没有诉讼为标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犹如丰田公司的前31年一样,可以不设置企业法务这样的防护甲胄。事实上,哪些安步当车的小企业,如门店、小型生产加工企业,零售品商店的经营者中的大多数不具有商业扩张的野心者,的确不需要建立一套只属于自己的法务组织并配备专业的法务人员,进行日常的法务管理。这些企业在偶尔发生诉讼时,以外聘律师的方法予以处理,或者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不但在管理上简单,而且在经济上也合算。在各类市场主体中,只有哪些信奉风险越大、回报越高,或者哪些希望将企业做到跨省、越国,跨越一切地域限制,如同丰田公司所做到的“有路就有丰田车”的商业领袖们,或者哪些希望将企业做得长久并远远保持巅峰地位的企业家们,战略上的预防才是必要的。 


    当然,我在前面也说过了,企业是否必须有自己的法务,以及有什么样的法务,还要考虑本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节点,做到什么样的人穿什么样的衣服,这也属于必要性问题。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日常业务运行情况,如制度是不是健全,是不是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员工的有没有奉献精神,以及是否关心企业利益等等,也是是否设立企业法务所要考虑的因素。这是因为,当一个有制度并被严格执行的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高且具有共同的奉献精神时,这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朴素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及时传导的防范信息,处理风险的能力和办事经验,也具有一定的代偿功能,它可能使得专门的法务显得多余或者不必要。反过来说,哪些凡事必须由董事长、总经理亲历亲为,而手下员工如同棋子只能拨动不能自动的企业,则有必要通过嫁接内部法务工作的程序,用防范法律风险的重大责任来“催化”员工们的制度意识和职能责任,起到“卤水点豆腐”的效果。      

    必要性还体现在对本企业可能发生法律灾难的评估上,一些连续不断的、小规模小范围的法律风险的迹象,象自然灾害发生之前的种种先兆,在企业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也可能给企业酿成灭顶之灾,如连续不断的对产品责任的投诉事件,在日积月累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如同“三鹿毒奶粉”那样的总爆炸,使公司灭顶。还有一些相反的情况,哪些事先发生的种种预兆,并不是严冬来临之前的丝丝寒意,甚至于在感觉上是暖意浓浓,犹如春风拂面,人人自得,而在实际上,巨大的灾难已经在不知不觉中逼近了,如由德隆风波引发的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非法集资案,使得这个庞大的公司在一夜之间就面目全非了。对于此类事件,人们往往将其归咎于企业领导人员的利令智昏,但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风险预测和控制机制,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除了企业自身的安全需要以外,哪些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大型、超大型企业,还应当考虑到本企业的社会责任。因为,任何对企业毁灭性的打击,除了危及企业自身的生存,毁灭企业领袖们的政治前途,社会形象和利益以外,也会危及到与企业长期合作的关联企业,出现结构性的资金短缺,或者资金链断裂,引起局部萧条,大批工人的下岗失业以及对社会公众的损害等等。消除这些灾难所必须支付的社会成本,决不是企业在灾难发生之前节约的法务成本可以弥补。因此,在现代企业交往量大面广的情况下,因法律风险发生损害后果的绝不仅仅是企业自身和企业家本人,它会象急性传染病或者瘟疫一样在局部社会甚至在全社会范围内蔓延和肆虐,形成局部社会或者全社会的共同灾难。因此,我们在分析灾难发生的原因时,除了经济的或者是经营管理的原因以外,也不能忽视它所包含的法律上存在的风险因素。  

    在已经发生了许多由企业事件引起的社会震动之后,人们已经有理由对哪些事关全局的大型、超大型企业的某些恣意行为表示担心。幸免于难的大型、超大型企业应当考虑到这种来自于社会的担心,考虑到自身的社会责任,这不是一个生产经营指标问题,也不是企业的利税指标问题。企业不是单纯的经济动物,企业必须通过战略性法务的推行和实施,来保护自身的存在和自身的利益,也保护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作伙伴、员工福利、社会就业、以及与本企业产品密切相关的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将企业做大,决不仅仅是将盘子做大,将利润做大,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许多情况下,它还包括了守法、合法和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  

    丰田公司要求法务人员在思考问题时,必须将各类可能的风险考虑详尽,丰田公司的法务人员也会有意识的把各类可能的风险考虑详尽,必须考虑事件所涉及的各方的利益,包括客户、生意伙伴(供应商、零售商、连锁店、分销商、批发商、专营者等),以及公司雇员、管理者、股东、地方团体、执法当局等,在权衡各方利益之后,选择制定最好的解决方案。我们不难想象,一个做事如此周全的企业,如何会有横祸发生?!

作者:李志银

来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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