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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再专家论道后金融危机时代风险管理

2010/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金融危机让风险管理在金融业的重要性空前提高。如果说之前还有人对风险抱有些许侥幸心理,金融风暴的巨大冲击也足以让他们变聪明。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正是总结风险管理经验的最佳时机。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Hermann Pohlchristoph和大中华及东南亚地区首席财务官Annett Rittershaus博士近日接受记者采访,解释了慕再风险管理的心得及偿付能力Ⅱ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意义所在。

  Hermann Pohlchristoph表示,慕再一直采取主动的风险管理战略,将战略风险标准和经营界限捆绑在一起,从而推动全集团的风险管理。现有风险模型可以充分捕获各种风险,通过对各类可能的风险情景持续分析,公司能就市场条件的变化快速做出反应,以及采取遍及各险种的针对性措施。

  有效的风险战略在关键时刻总能起到作用。Hermann Pohlchristoph说:“早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我们就已经意识到公司当时的资产风险分配是不合理的,并决定逐步降低资产组合中的风险敞口。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公司的风险敞口却处在较低水平,从而平稳度过了考验。”

  保险监管对行业风险管理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促进因素。据记者了解,从2008年开始,欧盟开始探索偿付能力Ⅱ的可行性,计划用3年时间完善这一监管举措。在德国,共有20家保险公司试点调整公司风险管理结构以适应偿付能力Ⅱ的要求,欧盟和德国政府定期组织专家对这些公司进行考查,目前已有16家因不合要求已被淘汰出试点范围,目前只有包括慕再在内的4家保险公司能达到偿付能力Ⅱ的要求。

  谈到偿付能力Ⅱ与偿付能力I的不同之外,慕再另一位财务管理专家Annett Rittershaus博士介绍说,偿付能力I于1973年确立了财产与责任险公司的监管标准,1979年又确立了寿险公司的监管标准。在偿付能力I中,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是基于保费、赔付和负债等的比率,可用偿付资本可以从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即资产负债表)中得出,而对保险公司潜在负债的估值方式在欧盟各个成员国之间并不一致,某些欧盟成员国还对保险公司增设了额外的监管要求。

  “偿付能力Ⅱ与偿付能力I最大的不同,是基于风险概率模型对保险公司设定资本要求,而不再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偿付能力Ⅱ预先制定了负债估值方法,其中包括市场一致负债以及资本成本边际。偿付能力Ⅱ的特点是面面俱到,成员国不再需要实行额外的监管规定。”Annett Rittershaus博士解释说。

  据记者了解,偿付能力Ⅱ旨在统一欧洲各国的监管体系,其总体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偿付能力Ⅱ可将现有的定量监管制度延伸到各保险公司自身内部风险模型和风险管理流程的开发之中,通过保险公司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监管制度中添加定性因素。“偿付能力Ⅱ对全球保险业来说都是一种趋势,不仅限于欧洲地区。实行偿付能力Ⅱ之后,保险业将不得不大幅改进企业的风险管理和透明度。”Hermann Pohlchristoph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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