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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2012/10/11 字体: 来源: 作者:

    吴建国

  今年以来,受外需萎缩、内需不足双重不利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运行出现了前所未遇的困难和复杂局面。为有效应对后金融危机造成的严峻形势,保持区域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常州新北区法院专门组成了课题组,通过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重点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司法需求,为法院更好地服务企业、保障发展找准着力点,增强司法服务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重点企业发生涉诉矛盾纠纷的原因

  通过研究案件,调查企业,笔者发现重点企业在司法保护意识、风险防范能力、制度管理、纠纷化解、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共性问题。

  司法保护意识淡薄。从走访情况看,重点企业事务较多,对外经营涉及面广,往往忽略了依法保护的重要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而企业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冲动又会导致尊重他人权利、恪守履行义务的观念较为薄弱,给他人造成损失,大大增加了被其他主体告上法院的概率。

  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社会环境对重点企业的要求是苛刻的,企业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政策规范,根据各类指示,迅速做出反应;另一方面又要适应百变的市场规律,及时地应对。然而很多企业缺少防范风险的机制。47家重点企业中,仅有15家拥有紧急应对措施,而有效运用的更是少之又少。

  制度管理存在漏洞。调查发现,大多数重点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司法应对管理机构,部分企业虽有法务部,但遇到案件还是会依靠对经营过程毫不知情的法律顾问或是律师,无法重现或是反映交易过程,而企业自身在交易过程中也忽略了对原始凭证的保管,最后因举证不力而败诉。另外,被调查的重点企业中60%以上的企业未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也未建立司法维护管理制度,司法保护管理水平处于较低位置,管理流于形式。

  二、完善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对策

  完善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分企业建制、法院完善两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企业自身提高防范能力是内因,法院改善法治环境是外因,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一)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自身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完善重点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要求企业能动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1、健全企业法制机制。企业的运行离不开强有力的制度约束。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如销售经营的规则、保护商业秘密的办法、法律学习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让每一个经营行为、员工行为、管理行为都能有章可循,自我约束。

  2、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完备的制度更依赖于有效的管理,只有建立一套对生产质量、文档信息、商业秘密、工作人员、司法保护等各方面都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形成高效的管理模式,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企业制度,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3、健全经营风险预警机制。经营的过程讲究高效及时,往往容易忽略风险,企业应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交易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地排查风险,处理好突发事件,解决好人员矛盾。

  4、建立健全司法保护机制。面对经济不景气、矛盾多发的大环境,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法务部,聘请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形成应对纠纷的完整方案,处理好诉讼争议,保障企业的经营。

  (二)进一步完善法院服务重点企业司法保障的机制

  结合审判调查研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排查机制。近些年,法院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法官走出法庭、深入企业,受到很多企业的欢迎和赞赏,下一步仍需做好“三结合”。一是定期走访与应邀随访相结合。要在根据实际确定定期主动走访计划的同时,畅通企业求助和反映问题的渠道。二是个别联系与座谈会相结合。要在了解单个企业的个性问题的同时,寻找共性问题,及时召开行业、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三是了解问题与提出对策相结合。要在重点企业公布法院热线服务电话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便于企业及时求助和反映问题的同时建立类按风险防范机制,落实重大影响案件风险防范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措施机制,并进行企业法律风险实时动态监测。

  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建立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能力提升机制。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法制宣传日制度,定期走进企业开展法制宣讲,有针对性地讲解企业经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类罪、职务类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罪的构成要件、预防手段,以及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劳动争议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定期制作并公布,并可结合企业内刊,加入法律小常识、司法启蒙等栏目,扩大司法保护的影响度和企业认知度,营造崇尚创新精神,尊重司法权益的和谐氛围。

  畅通司法绿色通道,完善涉重点企业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法院案件绿色审理通道,使司法服务更加符合企业的客观需求。一是灵活运用诉讼强制措施。建立当事人财产“速保”机制,有效打击企业避债等不诚信行为,今后法院仍将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严审查、快落实、快审快结案,避免企业资产转移、受损。二是有效采用调解手段。调解一方面节约时间,另一方面能充分反应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修复企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因此,法院应加大案件在诉前、诉中、判决前调解的力度,切实尊重当事人的主观真意,帮助重点企业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保留客户。三是全面发挥巡回法庭作用。法院应有效发挥法庭的便利条件,积极组织诉讼调解和简易案件快速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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