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促进公司依法经营与管理,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工作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与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济建设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法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依法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四条 公司设法律顾问一名。法律顾问负责承担公司法律事务,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
公司根据需要,配备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协助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章 法律工作第一节 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法律工作第六条 公司在作出下列事项决定前,应当由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的基本制度;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
(三)公司认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并购、对外担保等事项,应由法律顾问组织对目标企业展开法律尽职调查,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二节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工作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及其决策中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下列规章、合同、协议、洽谈纪要和意向书,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核:
(一)公司的规章,包括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通知或指导意见;
(二)分立、合并、改制重组协议;
(三)其他经济合同;
(四)设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协议,经济补偿协议;
(五)公司认为应当法律审核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十条 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不得以口头合同形式或事后补签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推行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审核,凡使用公司制订的格式合同的可以不再经法律审核程序,但是需要改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的除外。3由对方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需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签署。
第十二条 经签署的合同正式文本需一式四份以上,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将合同原件分别提交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顾问和计划财务部备案;以传真形式签订的合同,原件存企业管理部,复印件存法律顾问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凭备案合同办理结算业务。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法律工作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经法律顾问审核: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规则、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
(二)专利、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三)知识产权贸易合同。
第四节 事中法律控制第十四条 事中法律控制是对合同(项目)的执行(履行)过程实施的法律监督与审查,避免因情况的变化而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下列合同(项目)的执行过程应当实施事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分立、合并、投资、担保、重要资产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等重大经济活动;
(二)知识产权项目;
(三)公司认为应当事中控制的其他合同(项目)。
第十六条 合同(项目)的承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将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也应当跟踪、询问执行情况,遇有变化足以形成新的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项目)的协议,或主张事实与权利、承认事实与义务的文件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核。
第三章 诉讼与仲裁管理第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下列案件由法律顾问负责承办和管理:4
(一)民事案件;
(二)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
(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和管理,法律顾问协助。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接到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报送法律顾问处理。
第二十条 遇有纠纷或其他事项需要起诉、申请仲裁的,当事部门应当向法律顾问提交下列材料,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一)纠纷或其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证据材料;
(三)法律顾问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对当事部门报送的诉讼或仲裁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符合诉讼、仲裁条件的,进行诉讼、仲裁工作。
(二)不符合诉讼、仲裁条件或不宜诉讼、仲裁的,书面说明理由和处理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交回当事部门处理。
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一节 法律顾问的工作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外聘律师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法律事务,从其规定办理。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需要聘请律师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决定。
第三节 法律工作经费第二十五条 法律工作经费由公司拨付,进入公司预算管理。涉及公司或职能部门的事务,其费用在法律顾问经费中开支;涉及直属单位的事务,其费用由该直属单位开支。
法律顾问受邀请和委托处理子公司事务的,费用由该子公司开支。
第四节 奖惩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避免或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公司资产保质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法律顾问有不作为或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或吊销其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以前公司有
关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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