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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祥志:宗庆后税案之法律分析

2009/7/13 字体: 来源: 作者:

                                                                         宗庆后税案之法律分析

    背景: 

   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在与外方法国达能公司爆发合资纠纷以来,与达能的合资纠纷愈演愈烈。2007年7月,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举报宗庆后涉嫌巨额偷税,税务稽查局随即启动稽查程序。 


       一、企业结构 

    (一)29家一级合资企业:达能与娃哈哈集团成立合资企业,达能及全加投资公司占股51%,玩哈哈集团和哇哈哈美食城占股49%。10家为合资企业投资的二级企业。 

    (二)一级合资企业中其中15家2002年后哇哈哈所占股份转为宗庆后控股的四家公司: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红安永盛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元金信投资有限公司,均成立于2001年—2002年间。四家公司中有三家均由宗庆后作为自然人控股60%左右,另一家由杜建英控股。 

    (三)宗庆后自己控制N家内资企业。 

      二、主体身份 

    (一)宗庆后系中国公民,全国人大代表,拥有中国国籍拥有国内住所。为个人所得税之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富有纳税义务。 
    (二)内资企业股东:广盛投资、萧山顺发、红安永盛、广元金信的自然人。 

    (三)合资企业中方娃哈哈集团公司之自然人股东。 

    (四)系列JV的管理者(实际控制者)。 

      三、收入来源 

    (一)因履行《服务协议》产生“服务费”。96年签订《服务协议》,2003年续签。约定: “宗先生将全职并全心全力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职责和义务,并获得工资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奖金”。2003年,协议续签。 同时,《服务协议》的第五条规定:“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业绩,甲方股东(达能方)可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与宗先生任何特别奖励。”  

    (二)履行《奖励股协议》而产生的“奖励” 

    (1)“奖励股”(新加坡金加投资、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公司股权);

    (2)“股权分红”1505.6876万美元(1996-2006);

    (3)股权回购款:4000万元,上述境外公司金加、卡尔文公司境外支付,其中100万美元系支付宗庆后提供达能与乐百氏合资的牵线搭桥“奖励”,已经外股权回购模式支付。 

     上述款项月7100万美元,按照宗庆后指定,打入宗庆后香港帐户。其中宗庆后5000万,宗妻、宗女、宗友(杜建英)共2000万美元。

     四、收入定性 

   (一)服务费的性质:“劳务报酬”OR“工资薪金”? 

     两种收入的定性,取决于宗庆后与众多一级合资企业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劳务报酬源于“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工资薪金”来源于“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先看这两种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雇佣合同) 

     人身依附性、从属性、身份唯一性: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单位成为成员与单位的从属关系、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安排以及工作调动、规律性地上班出勤、与单位建立人事档案、三险一金的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的认定大体有四方面:1、雇佣双方签订了由劳动局监制的劳动合同;2、持有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确认的《职工劳动手册》或《人员就业证》;3、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社会保险;4、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并能提供完整的劳动考勤记录。 


      因此,理论上,一个自然人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而在一家单位领驭“工资薪金”。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不合实际,不合逻辑,应当修改。 

      有一种说法:“工资、薪金所得是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种表述是不严谨的:何谓任职、受雇?这种定义没有与合同法、劳动法只有从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的角度把握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2、聘用合同(劳务合同) 

      一个人拥有特定劳动技能,受聘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完成特定事项的合同为聘用合同。其特点是“特定技能”、“特定事项”、“特定时间、地点”、“非从属性”、“非人身依附性”。比如: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3、结论: 服务费的性质:“劳务报酬所得”。来源于为系列JV提供劳务服务。 

      理由1、宗庆后没有可能同时与29家一级合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与29家合资企业家里成员与单位的附属、依附关系。理论上,宗庆后只能于其中一家合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余的均为提供特定服务、完成特定事项、贡献特定技能的聘用关系。理论上跟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演员参与摄制组提供劳务性质一样。取得收入均为“劳务报酬所得”。 

      理由2、宗庆后为上述合资企业之合资中方—娃哈哈集团的自然人股东。考察宗庆后的创业史,理论上讲,宗庆后只可能与合资中方娃哈哈集团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人事档案、工作安排、出勤考勤、劳动保险原本属于合资中方的娃哈哈集团。因此,现在宗庆后从29家合资企业和10加二级合资企业取得所得,从逻辑上讲,只能是“劳务报酬所得”。不可能是“工资薪金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100万美元系宗庆后提供经纪服务(为达能与乐百氏牵线搭桥)所得,虽具有股权回购所得的表面形式,但此处应运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为提供经纪服务之“劳务报酬所得”。 

    (二)股权奖励及回购 

      分三个环节分析:

      1、境外公司的每股1元股权奖励:系支付相当的对价取得股权,虽然不以市场价取得,因股票尚未卖出,故未形成收入和所得,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国税发〔1998〕9号文,不能溯及既往,对文件颁发之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2、在境外公司取得股权分红:为股息红利所得,居民纳税人,产生个税纳税义务; 

      3、境外公司股权回购:“财产转让所得”。产生纳税义务。 

     (三)其他分红款 


       性质系“股息、红利所得”:源于:(1)合资企业;(2)内资企业即私企;(3)境外企业(已如上述)。

 

      五、申报纳税 

    (一)私法契约不得改变法定的纳税主体或者扣缴义务主体。 

    (二)宗庆后对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 

    (三)税务登记:自然人无义务;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义务。 

    (四)《征管法》之违反申报义务的种类分析 

     1、按期申报 
   (1)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合法。 
   (2)按期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税款。违反《征管法》68条(内含40条强制执行):责令限期改正。 
   (3)申报不实:A,虚假申报且造成不交或者少缴税款的,偷税,按照63条处理。B,虚假申报但是未形成不交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64条1款“虚假纳税申报”罚款处理。 

     2、未按期申报:税务机关行使核税权(征管法35条和实施细则47条) 

(1)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63条偷税处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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