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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卫:关于推出国际板的几点思考

2010/7/30 字体: 来源: 作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市场开放的程度和国际化的水平逐步提高。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我国资本市场成功应对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现行的政策是有效的。从最早的推出面向境外的B股,到后来的H股;从允许外地证券公司设立在华代表处到设立基金公司;从我国履行加入WTO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到实施对外市场的开放,中国的资本市场走过了一条渐进式的开放道路。

  2009年我国经济实力已经超过德国,位列世界第三位,2010年有望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雄厚的经济实力,使得证券市场具备了推出国际板的宏观经济基础。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规模看,也已取得了长足进步。就成交金额而言,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已超过东京证交所,使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最大股票市场。无论从市值还是交易量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均在全球交易所中名列前茅,业已成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交易市场之一。在制度建设方面,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消除了阻碍市场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具备了推出国际板的市场基础。

  国际板的推出对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应积极研究探索并做好相关准备,适时推出国际板。

  稳步推进国际板准备工作。央行不久前发布的《2009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指出,要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参与者结构,吸引境外参与者参与境内金融市场交易。从法律的角度看,国际板推出的方式、发行主体、资本流动能否符合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在股票市场,可以考虑积极探索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即国际板)的制度安排,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稳步推进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准备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发行上市、交易结算、持续监管等制度安排和配套规则。此外,就发行主体而言,则存在着多种路径,与国内的法律体系也有不匹配之处,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更为详细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在发行主体上,登陆国际板的公司存在三种可能的形式:境外企业的在华机构、境外公司主体以及红筹股。如果是境外企业的在华机构,法律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与母公司同业竞争,二是资产和业务的完整性。目前绝大多数境外公司的在华机构只是公司全球产业链中的一环节或者一个细分市场。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A股上市公司需要具有完整的资产业务,并且如将在华机构视为独立主体,则与其母公司之间存在大量的同业竞争。这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如果是境外公司主体,在组织机构、信息披露、监管等多方面与国内法律也存在一定差异。目前各大媒体报道的有意愿登陆国内市场的境外公司包括汇丰控股、恒生银行、纽约证券交易所、大众汽车、奔驰、可口可乐、西门子、东亚银行、星展银行等。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境外公司大多具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是很少有监事会,因此在组织结构上不符合规定。另外在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也存在差异。

  上市的中资企业由于大部分业务在内地开展,红筹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与国内企业较为相似,对内地的法律法规也更为熟悉。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层面,比如公司治理、股东大会通知召开和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等方面,内地与香港都存在着差异,因此还需要监管层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约束。

  推出国际板必须满足三大前提条件。我国国际板的推出准备工作已经进行了将近三年时间,目前技术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但实际上,推出国际板必须满足三大前提条件。一是要制定国际板的有关规则,就其中的新股发行制度来说,必须能够抑制新股高价发行。如果登陆国际板的外企也与国内企业一样高价发行,这必然造成国民资产的流失,对国际板的推出造成不利影响。二是在国际板正式推出之前或同时,要正式开通“港股直通车”,让内地投资者能够直投港股,乃至其他国家股市。让外企走进来,让内地投资者走出去,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让内地的投资者走出去,可以直接投资香港股市上的汇丰控股、东亚银行等股票,才可以避免汇丰控股、东亚银行在国际板上超高价发行,才有利于保护内地投资者利益。三是国际板推出前要减少内地公司融资与再融资。从目前来看,内地公司融资与再融资的压力甚大,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内地银行面临着全面融资、再融资的压力。中行此次的A+H配股融资计划超出了市场的预期。此前,中国银行(3.58,-0.03,-0.83%)刚刚完成了400亿可转债,而时间间隔仅为一个月,中行又提出配股融资600亿元。7月15日农行正式登陆A股市场,工行、建行也有再融资传闻。为此,国际板推出前要减少内地公司融资与再融资。

  强化国际板市场的监管。目前我国创业板、权证市场,包括主板市场都存在问题,监管部门应改变投资者高价融资现状,同时应提高A股市场给投资人的回报,通过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机制,使新股发行市盈率降低到与国际市场接近的水平,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让外资进来。一是强化对海外上市公司汇出的资金规模的监管。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是审核制,而非注册制,监管层完全可以控制和把握国际板上市企业的融资规模、节奏以及用途,对于资金的出境采取必要的监管或担保措施。强化对海外上市公司汇出的资金规模监管,可以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对QDII的管理模式。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一国货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没有开放的条件下,有限度、有节奏地允许境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国际板开设初期,境外企业登陆我国证券市场,应当同国内公司一样实行审批制,外汇管理局可以每年设定额度,监管机构根据这一额度来控制国际板的发行速度,即便境外企业募集的资金需要流出国内市场,也是在有控制、有节奏的情况下完成。这完全符合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此外,一旦允许汇出,就意味着从中国证券市场上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动用了中国的外汇额度,外汇管理局核准程序也将对汇出的资金实施有效控制,实现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双保险,避免资金离境而去。但也需要认识到,无论从监管、法律法规角度,还是相关外汇规定的角度来看,这都是一件新鲜事物,监管或担保措施的设计是极为复杂和精密的,对于管理层来说任重而道远。二是加强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板的推出对我国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我国有必要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跨国的金融安全网络,降低金融风险。同时也要求国际社会建立一个多边的监管框架,其中包括高层次的国际监管工具和机制,建立全球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监管;建立多国信息披露机制;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合理协调各国金融政策,共同实施资金的监管。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山西省阳泉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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