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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春:境外国资个人代持存有巨大法律风险

2010/1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近日对记者表示,国资委将出台一部规范央企境外产权的政策法规,以加强对央企境外资产的监管。12月7日有消息称,国资委今年已对央企境外投资情况进行了系列摸底调查,其中,重点针对央企境外投资中的个人代持产权等情况进行了统计。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户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一家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告诉记者,除了五矿、华润等少数央企外,大多数央企的境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隐忧。而个人代持,成为国资流失的主渠道。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有关境外抄底的声音一直不断。当时,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多次提醒央企境外抄底要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在战略收购中出现决策失误。但央企还是纷纷加大境外投资步伐,使我国境外资产大幅增加,到2009年底已达4万亿的巨量规模。防止国资流失一直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重心。由于资产和管理人员大多在境外,境外国资监管的难度就更大。媒体报出的“个人代持国资”应该只是境外国资不规范运作的一部分。这方面暴露了很多问题。

    首先,个人代持有其历史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便于境外投资的顺利开展,允许一些国有企业采取对外以民间投资的形式,由高管人员代持国有股份。这是一种绕开当地法律限制的变通做法,但会给国资内部管理带来很多风险。

    其次,“代持”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央企是委托方,代持高管是受托方,代持行为的后果均由央企负责。由于代持的目的是使国有企业的行为变成民间投资行为,所以委托协议只能是内部的。对外部讲,或者说根据境外具体投资地点的法律,并不认可这种内部协议,而只认可这些资产属于代持高管个人所有。如果这些高管们离开所在的央企,将不再受内部管理和协议的制约。那么,一方面,根据当地法律,其代持的资产自然归属于其个人;另一方面,央企不能直接要回这些资产,而是要通过起诉代持人的方式要回资产,而双方的关系又是委托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代持人就可以以各种借口推脱,比如资产已经亏损完了,或者贬值了等等手段,使国资蒙受损失。

    最后,基于法律风险,代持行为在事实上也会导致巨大风险。比如,根据当地法律,代持人是资产所有人,可以对资产进行各类处置———获取收益、变卖、吸收他人参股、抵押贷款、和其他企业合并重组等等。这些行为,从法律上都可以不接受央企监管,获取的收益可视为代持人的合法收入;一旦受损,代持人则可推托给其所在的央企。

    总之,将国有资产的安全寄托于高管个人信誉的基础上是不可靠的。国资委酝酿和出台“规范央企境外产权的政策法规”非常及时。但也需要认识到,这样的法规只适用于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核心的问题在于,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确认央企对其所属的境外各种资产拥有所有权,否则个人代持的法律和事实风险就不可能真正消除。

    李迎春 (成都商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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