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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2011/1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应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徐宇舟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

从2004年5月11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截至到2011年9月,120户中央企业中已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已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

目前由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不包括委托监管)的53家国有企业中,已经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为7家,占13%。

上海的国企数量众多,国有经济体量占比巨大,作为中国法律环境最好的地区,在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工作上,业界认为进度稍嫌较慢。

央企在总法律顾问制度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立法回顾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肩负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保证重大决策合法性等重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制度早在1997年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就有规定。

2002年3月和7月,国家经贸委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进行试点。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文”)。6号文是目前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规定最详尽的部门规章。同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下文《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225号文”),提出在国有重点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2007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2号文”),重申央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借鉴

目前,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央企已基本达到全覆盖,不乏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

——强势推行

作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严格要求和明确指示,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得以在国有企业中迅速建立的重要推动力。

自2004年6号文出台之后,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央企接连发出文件,敦促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2004年225号文要求,“重点的53户中央企业要组织专门力量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2007年32号文再次要求,“53家中央大型企业中尚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确保在2007年底前建立。对于至今尚未建立的,在当年5月底前要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委作出情况说明。”32号文同时提出,“在2007年底前未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今后如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致使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领导责任。”可见,央企普遍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和国务院国资委的强势态度不无关联。

——人才选聘的多样化和人才库的建立

人才选聘形式的多样化,是实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非常有效的方式,一方面让企业获得更广泛的选择,同时也让更多专业人才参与到国企总法律顾问的选聘中。

2010年,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三家企业全球公开招聘总法律顾问。之前,国务院国资委已先后6次组织央企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和全球选聘相比,建立法律顾问人才库同样重要。在这点上,很多省市的做法值得推荐。2007年,山东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制定和报送企业总法律顾问后备人选培养计划的通知》,对于总法律顾问的人选要求、培养时间要求、培养内容要求等作出了专项规定。

——全方位的保障机制

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国资委、相关政府机构、企业、协会组织等全方位的支持和配合,这是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保障。

32号文规定 “要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

央企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属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应当为公司总法律顾问行使其职权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公司总法律顾问再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谨慎对待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得无故干涉和阻挠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工作。”

从这些成功的经验不难看出,在赋予总法律顾问重大职责的同时,部门的协作以及奖惩及激励机制的配合也非常重要的。

建议

在上海“四个中心”的建设中,国企是最重要的力量。

上海国企面临着在很多新兴行业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会面临更多新型和高端的法律问题。

上海国企需要更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完善的企业内控机制、更合法的经营运作模式、更有效的资本运作规范、更有利的国际仲裁地位。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驾护航,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管,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角度和企业战略的高度来提出法律建议,这是任何外聘律师都无法实现的。而且,总法律顾问更熟悉自己的企业,更了解企业的运作机制和企业文化,更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针对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比如国企加快公司章程标准格式修订,在国企章程中明确总法律顾问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各国企领导更应充分重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多样化选聘人才并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人才储备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总法律顾问的考评、奖惩和激励模式,做到责、权、利对等,鼓励更多专业人才投奔到总法律顾问的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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