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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需法制护航

2013/4/10 字体: 来源: 作者:

 

  “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需要法制保障,需要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工商联主席、湛江市政协副主席、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丹近日建议,应牢固树立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指导思想,加快立法,完善有关民营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民营经济立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以及立法体系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实现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

  2004年,“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以‘三个平等’为核心内容的不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理论,实现了所有制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提供理论支持。” 陈丹说。

  陈丹认为,近年来,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央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民营经济法律地位有较大提升。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制约就是法制环境不完善。

  对民营经济法律保护不同等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不完善,法律保护不同等,已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预期。”陈丹认为,存在的问题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有关民营经济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有关民营企业维权的制度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且不同地区执行的力度相差很大,许多好的政策到基层往往被扭曲或难以执行,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从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看,有的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较少涉及民营企业真正所需要的公平竞争环境和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因而治标不治本;有的则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和与其相配套的规章、办法等。对社会生活中大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使得法律制度缺位。如民营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法律保护问题,因缺少制度安排与设计,企业经常因非市场因素导致挫败甚至遭受重大损失。

  ——有关民营经济的一些法律法规需修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有的因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虽然有所规定,但已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的因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延的问题;还有许多规范性文件层次低、权威性差等等,因此亟待修正、协调、整合和完善。

  ——侵害民营经济的行政执法行为时有发生。尽管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总体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政务环境,但在操作层面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侵害民营经济的行政执法行为屡见不鲜。据广东省工商联2012年上半年开展的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在回收的近600份问卷中,50.5%的企业主认为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48%的企业主认为政府部门服务意识差。调查发现,一些地区的行政执法行为缺乏制度性制约,有关部门不规范行政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交叉重复执法和越权执法,以罚代管、多头收费比较常见。

  要营造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

  “要积极修订和调整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陈丹建议,应全面清理和修改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旗帜鲜明地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和社会责任感。

  陈丹建议,要打造严格依法行政的政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方面转变,对市场主体实施平等、有效的保护。严格依法对民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统一执法尺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继续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必要、不合法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依法整顿市场秩序,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作用,畅通民营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

  “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公平有力的司法保障。” 陈丹提出,司法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市场主体在财产保护上一律平等的司法理念,对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发挥工商联和商会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构建“商会调解+仲裁”、“商会调解+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宽民营企业平息民商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加大对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为民营经济主体依法经营、化解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指引。

  陈丹还建议,建立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专项基金。鉴于目前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时有发生,如社会信用不足,地方保护主义,民营企业屡遭欺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成立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专项基金,有利于探索建立一条政府支持、社会认可、企业满意的民企合法权益维护的途径。

  “基金可由民企自愿捐款和政府财政投入组成。” 陈丹建议,由社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负责其运作和监督。其工作内容要普法与维权并重,一方面通过专业法律人士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专业支持,另一方面对民营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其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发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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