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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评价报告

2010/3/3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要靠高质量的上市公司,更依赖于投资者的信心。中小投资者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我国资本市场能否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国证券市场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与证券市场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政策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投资者权益保障亟待完善。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大股东挪用甚至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如何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各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自2007年开始的本项针对中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状况的年度调查与评价显示,建立多层次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体系,是树立投资者信心,从而有效地促进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历史经验证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依赖于两大基石:一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自律;二是国家法律体系和行政监管的有效规制。

  市场自律是指除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外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和服务投资机构等的规范运作,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通过行业的自律管理,实现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最大化。

  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以后,为了拯救濒于崩溃的美国资本市场,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以维护证券市场发展、保障投资者利益为目的的法律、法规,标志着投资者保障进入政府全面干预的新阶段。政府一方面通过制定严格的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使证券市场的公开交易建立在公正、透明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优胜劣汰功能,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形成了对证券投资者的赔偿机制,并通过对券商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障。

  法律救济是公民私有产权获得保障的最后防线。完善的投资者保障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收购兼并法等商事法律体系,还应包括民法和刑法的相应规定和处罚。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乏司法独立和高效的执法效率,法律的存在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本报告根据2009年度中国沪深两市市值最大的300家上市公司年报、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对其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系统评估,旨在及时掌握中国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现状和发展动向,客观揭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系统风险,从而为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制定和实施投资者权益保障政策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

  大量研究表明,在股权集中尤其是存在控制性股东的状态下,控制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控股股东除了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获得剩余收益外,还能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获得更多的控制溢利。经济学通常用“隧道行为”来描述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大股东的“隧道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资源,或将大股东的风险转移到上市公司,例如,以有利于控股股东的方式进行资产买卖、大股东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等等。二是通过各种财务安排,使公司利益向大股东转移,如制定有利于大股东的分红政策、通过不公平的二次发行稀释其他股东权益等。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并没有改变,大股东通过“隧道行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已经成为制约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顽疾。如何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的设计中,降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方面。

  为了降低大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应该在公司治理理念和机制设计上贯彻“股东实质平等”原则。“股东实质平等”与“股份平等”的差别在于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前者从主体角度出发,关注股东的平等地位;后者从资产角度出发,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两种原则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差异。因为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中小股东的意志被大股东的意志所遮蔽,他们的诉求常常得不到体现,大股东会利用其股本优势和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控制,很容易做出有利于自身的决策,当大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在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上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是要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对控股股东施加合理的限制,强调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受托责任和诚信义务,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以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

  贯彻“股东实质平等”原则,就必须在公司治理机制上保障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便利性。 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委员会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定义为以下四类:

  知情权:指投资者获得证券相关信息的权利,投资者有权在及时、准确、完整的条件下知悉上市公司的所有重大信息;

  公平交易权和资产所有权:指证券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居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交易机会,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决策参与权:投资者作为股东,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有决策表决权、股东大会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等;

  投资收益权:股东的投资收益既包括股票的股息与红利,也包括买卖证券所获得的资本利得。

  围绕着上述股东的基本权利,我们设计了“中小股东权益保障调查问卷”,涵盖了考察股东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投资收益权落实情况的18个指标。

  在考察投资者知情权的落实情况时,我们主要从股东大会召集公告的质量、公司年报的质量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中小股东能否参与和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是在治理机制上落实股东决策参与权的具体体现。在这方面我们关注的问题包括:(1)公司是否给代理投票提供便利?(2)上市公司是否设立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机制?(3)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否过于苛刻?(4)上市公司是否落实了分类表决机制,在公司五大事项上是否实施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5)上市公司是否主动降低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的条件?(6)公司在重大事项表决权方面是否尊重股东意见等。

  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主要体现在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取得股票价格变动的资本利得两个方面。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布了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制定明确的分红政策,并在公司再融资方面对“铁公鸡”加以限制。本报告从分红政策和上市公司股价的市场表现两个方面考察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的状况。

  本报告分析的样本为中国市值最大的前300家A股上市公司(市值计算日为2009年6月30日)。其中不包括单纯在H股及其他海外上市地上市的公司。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样本中不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后新公开发行上市(IPO)的公司。300家样本公司的总市值占当日全部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的82%,因此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状况。

  评分所依据的信息全部来源于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包括公司年报、公司章程、公司公告、公司网站以及交易所网站等。

  数据与分析

  从样本的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42%)、采掘业(9.33%)、金融保险(9%)、房地产(9%)和交通运输仓储业(8.33%)占据前五大行业。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了样本公司的68%(包括A+H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占32%。

  本年度300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评价综合平均得分54.50分。最高分为78.38分,最低分为20.25分,中位数55.63分。

  从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的三权落实情况看,知情权的总体情况表现尚好,平均得分63.15分,达到了及格水平。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和管理参与权的表现不容乐观,分别获得52.50和50.1分。

  中小股东知情权评价结果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公司进行市场监督的基础,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关键环节。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获得信息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使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做出合理决策,从而有效地规避风险。

  我们从股东大会召集公告的质量、公司年报的质量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三个方面来综合考察股东知情权的落实情况。结果表明,经过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不断努力,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信息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样本公司知情权的平均得分为63.15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信息披露最好与最差公司竟有65分的差距。如何建立对信息披露不当行为具有足够威慑力和惩罚力度的执法与监督机制,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的挑战(表1)。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上市公司聘用审计机构是否合理、合法也是我们评估股东大会召集公告的一个关注点。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命,应该公布其名字和提供的费用。按照这一标准,我们发现,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关于董事任命的有关信息不够完整。2009年有2/3的公司得到“差”的评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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