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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者如何认识自己

2012/8/28 字体: 来源: 作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职业主义空前发展:法律人在主流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国家对司法的重视和资源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法律职业人的素质亦不断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法传统已然形成
  
     □施鹏鹏

  拉·封丹在人生的最后一篇寓言《法官、医者和隐士》中写到法律职业者的困惑,“第一位圣人亲眼见到财产诉讼过程中人们焦虑的心情和案子的久拖不决,对此深有感触,自愿担任法官审理案子,并不计任何报酬。人世间,他乐善好施,从不聚敛钱财。自从制定了法律以后,人们由于自己的罪恶,把人生一半的时间花费在打官司上,他可能是四分之三的时间,甚至是一辈子。这位法官还以为自己能够彻底根除人类这种疯狂而令人厌恶的欲望呢……(但法官深陷困境),因为没有一个诉讼人感到满意,当事者双方都不服从判决。他们觉得法官的判决从来都不公正。类似的说法使法官心灰意冷”。法官遂求教于隐士。隐士说:“自己要认真总结经验,谁能比你们自己更清楚自己需要什么?上帝告诫每一位,首先你需学会认识自己。……看来只有找到一个宁静的地方认真思索才能找到答案。到别处去找寻幸福将是糊涂之至”。法官最终选择了隐士的生活,“众人皆有以,而我独顽且鄙。我独异于人,而贵食母”(《道德经·绝学无忧篇》)。但法律职业主义之问却遗留了下来:这也是镌刻在古希腊德尔斐阿波罗神庙门柱上的箴言——认识你自己。
  西方法律职业主义的形成源于“两大意识形态的分离”:即法律与政治的分离以及法律与宗教传统的分离。法律与政治的分离发生于英国17世纪。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与英王詹姆斯一世的精典对话至今仍为法律人津津乐道: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例行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柯克法官回答到,“不错,陛下具有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知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的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例行和判断”。英王最终因未受职业法律训练而不得参与王室法庭的审判。这也直接导致“政治的事务回归政客,法律的事务回归法律人”,法律人和政客开始各司其职、互不干涉;法律与宗教的分离则可追溯至十一世纪大学制度的确立。神学、哲学与法学在彼时已分离,成为各自独立的学科。中世纪的学术研究高度文本化,但法律人与神学家所依据的知识文本并不相同:神学家解读的是《圣经》,而法律人研究的则是《民法大全》。圣典学者所培养出的技术职能更接近于法律人,而非神学家。因为他们的研究材料是罗马教皇的法令,这些法令的结构更接近《民法大全》而非《圣经》。法律传统在当时已很大程度上被世俗化。法律人也因此逐渐与神学家分离开来。
  西方法律职业的独立创设了现代西方法传统的一些核心要素。施勒辛格教授将其总结如下:“一,法律由一系列独立于(尽管必然受到影响)宗教、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的规则组成;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及解决纠纷首要且最为重要的机制;三,法律存在的目的不仅为了规范个人行为,也为了规范国家行为:意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应遵守法律;四,纠纷解决涉及预设的、一般的、抽象的及非个人规则的适用,因此仅有部分严格受限的事实为规则的适用对象,属于纠纷解决的范围之列。所有其它的事件或情境、所有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使争议复杂化的单方议题都不属于纠纷解决对象,应予以忽略;五,纠纷解决被视为一种零和赛局: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目的是为了确定是非曲直,支持正确一方,而非恢复或重塑当事人的和谐关系或者促进其将来的合作”。此外,也最为重要的,“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德沃金《法律帝国》)。
  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律职业主义空前发展:法律人在主流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公众及媒体对司法的关注与利用日益增加,诉讼数量持续增长,国家对司法的重视和资源投入也在不断加大。法律教育的规模以及法律职业的规模和数量均以空前的速度发展。法庭仪式日益正统,法律职业人的素质亦不断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法传统已然形成。其最核心的原因在于中国的政治程序与法律程序无法分离、各自不能独立运作。专业法律在社会管制模式中不占支配地位。政府可能会尽力遵守法律,但亦可因周围的环境及维护政权之需要拒绝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则的日常运作中,政治权力主导型的非正式决策形式模式充斥着整个法律系统。如施勒辛格教授所尖锐指出的,“人们通常会认为明智的做法应是谋求权贵人士的庇护而非坚持法律权利之于国家的限制”。此治理模式下必然导致:国家机构对社会的控制有限;法院弱势;政治对司法活动干预过多;警察刑讯逼供的现象严重;政府尝试对主要法律制度进行持续的改革;法律文化受域外模式影响严重,且通常因政治权力而被边缘化;法律作品贫乏;司法意见有限传播;缺乏受专业法律训练的职业群体;以及公共决策过程的高度官僚化(乌戈·马太《三种法律模式:世界法律制度的类型与变革》)。
  当然,法律职业主义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基本要素及象征。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法制现代化及法律职业主义的形成并非一个简单的理念或观念问题,而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难度极高。这既需法律人的全力推动,更需政治家的睿智和洞见。寓言里的隐士轻轻吟颂:“搅浑的浊水就像是片厚厚的云……只有让水静下来,你们才能看清楚自己”。苏格拉底的训诫依然清晰可闻,“那里是你进入神庙的必经之路……就是认识你自己”(色诺芬《回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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