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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房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12/3/23 字体: 来源: 作者:

天房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经济活动管理,提高依法治理企业的管理水平、自律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两级管理。
一级合同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投资管理部。
二级合同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必须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并设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投资管理部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常设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两级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一级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
2、负责审定合同主要经济条款,审核合同履约情况,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子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
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统计、汇总工作;
4、负责集团公司各类专项合同文本资料的日常管理,负责将每年履行完毕的合同资料立卷、归档;
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制定子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及合同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2、负责审核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合同履约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监督检查所属子公司合同管理执行情况;
3、负责子公司合同登录分类台账及合同文本资料的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按期向集团公司报送合同统计的月度、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签订出具担保合同或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凡涉及担保合同或条款的,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长授权。
 
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订立合同,应事前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企业年检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证明书,以及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准确掌握对方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提供正规的可行性报告。
(三)订立合同时我方当事人必须持有天津市工商局颁发的“签订经济合同资格证书”及董事长授权书方可订立,否则不能签订经济合同。
(四)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2、标的;
3、数量与质量;
4、价款或者报酬;
5、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6、双方对帐的方式及时间;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纠纷的管辖地;
9、其他需要规定的条款。
第七条  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以企业法人名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部门、分公司,对外订立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办理授权委托证明书后,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八条  对外签订合同权限。
(一)集团公司对外订立经济合同,标的在 2000 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须经董事会决定,由董事长或授权签订;标的在 1000 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2000 万元以下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由总经理签订;标的在 10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相关部门承办人员签订。
(二)子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标的在 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标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标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标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子公司确定具体权限,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对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本着高效、快捷的审批原则办理,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正式订立的合同文本页数在两页以上的(含两页),需由订立部门加盖“缝章”。
 
第四章    专项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专项合同应在遵守“第三章”原则的前提下,执行下列各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订立资产买卖、资产置换合同。 
    订立资产买卖、资产置换合同应在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立项,并向投资管理部提供:
(一)资产买卖、资产置换方案的请示或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
(二)资产标的物归属的合法证明。
(三)有无抵押等情况的证明。
(四)资产标的物的价值、价格、质量、数量等相关证明。
(五)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
1、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2、标的物的定价依据;
3、标的物买卖、置换的方式、程序;
4、标的物买卖、置换的执行时间;
第十二条  订立以物抵债、以债抵物合同。
(一)订立以物抵债、以债抵物合同是指在履行原合同期间,因合同双方或一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而发生的以物抵债或以债抵物合同。
(二)订立以物抵债、以债抵物合同应在集团公司财务部立项,并向财务部提供:
1、有关以物抵债、以债抵物方案的请示或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
2、该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的原始合同;
3、合同草案内容应包括:
(1)标的物的确切归属、有无抵押等情况;
(2)标的物的生产日期、数量;
(3)标的物的质量鉴定书、价值确定的有效依据;
(4)标的物的返还时间、方式、交物地点等事项。
第十三条  订立对外投资成立公司合同:
(一)订立对外投资成立公司合同主要包括:对外投资组建合资公司,与法人、自然人合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订立的合同。
(二)订立对外投资成立公司合同,应在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立项,并向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提供:
1、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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