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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诉讼案件管理细则

2012/7/11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9年11月24日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107次会议
审议通过,2010年1月22日校发〔2010 〕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涉诉案件管理,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吉林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诉讼案件包括学校作为原告或申请人提起的,或以学校为被告、第三人或被申请人的民商事或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案件,以及行政复议等非诉案件。
   学校主动提起的诉讼案件或提出的其他法律申请,学校为主诉方,本细则称主诉案件;以学校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学校为被诉方,本细则称被诉案件。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诉讼案件的处理。
   学校主管或举办、参与举办的独立法人组织的诉讼案件,由该法人组织依法自行处理。
   第三条  学校的诉讼案件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
   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争议标的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案件,包括涉外案件、涉及学校产权事项的案件、争讼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其他对学校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为重大案件;重大案件之外为一般案件。
   重大案件的处理,原则上应报校长和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必要时得指定专案小组应对处理。
   第四条  学校坚持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诉讼案件防范和应对处理的工作程序与权责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尽力预防诉讼纠纷的发生,同时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及时进行妥善处理,防止给学校造成不必要损失或带来不利影响。
   第五条  学校诉讼案件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诉讼案件的处理实行承办人制度、起诉审查制度和重大事项备案制度。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认真处理有关诉讼案件,并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诉讼案件分别由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和案件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应对处理。
   第九条  学校诉讼案件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为校长办公室,其职责为:
   (一)制订学校诉讼案件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统一归口接收学校被诉案件的法律文书,负责提出案件承办单位建议;
   (三)就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提出的主诉建议和学校决定的拟诉事项,向学校领导和决策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四)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诉讼代理人选聘事宜;
   (五)受学校委托参与协调或办理有关重大案件;
   (六)负责对全校诉讼案件进行登记备案;
   (七)按学校要求协调督促有关诉讼案件的办理;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为学校有关诉讼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校长办公室报经主管法律事务工作校领导同意的意见,具体协调督促或办理各自主管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案件。下列诉讼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
   (一)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合同纠纷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
   (二)人事聘用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处;
   (三)后勤集团有关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处;
   (四)校区医院有关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医务处;
   (五)附属中小学、幼儿园有关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普教办公室;
   (六)采购纠纷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管理中心;
   (七)其他案件所涉事项有主管部门、所涉单位有分管部门的,案件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为主管和分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是各自主管或主办业务范围内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案件。除学校另有规定或其他特别指定外,下列机构是有关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
   (一)因合同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合同承办单位作为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但涉及专项归口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以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为主进行办理;
   (二)因侵权发生的诉讼案件,学校主诉的,受侵害事项的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是承办单位;学校被诉的,分对方诉学校应作为或不应作为等不同情况,由对学校应履行义务负有管理和实施职责的主管或执行单位,或实际执行相应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或管理相应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作为承办单位;
   (三)人事聘用和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后勤集团人员的,后勤集团为承办单位;涉及产业系统学校事业编人员的,产业处为承办单位;涉及附属中小学和幼儿园人员的,各中小学、幼儿园为承办单位;涉及校区医院人员的,校区医院为承办单位;涉及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人员的,国际交流中心为承办单位;涉及上述以外其他人员的,人事处为承办单位。应由人事处以外其他单位作为案件具体承办单位的,该单位对应的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应牵头并会同人事处进行协调处理;
   (四)拥有二级财务机构的单位业务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案件,除人事聘用和劳动争议案件按上述第三项规定办理外,其他案件由该单位作为承办单位;
   (五)其他诉讼案件,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为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学校要求,根据校长办公室报经主管法律事务工作校领导、必要时校长或学校决策会议审核批准的意见,遵照本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所承办诉讼案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有分类归口管理部门的,承办单位的工作由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协调。
   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全面细致地收集掌握和保存有关证据,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和诉讼代理人研商对策,及时向学校报告案件处理工作进展,完整归集和保存诉讼案件材料,认真做好对案件处理情况的分析总结工作。
   第十三条  诉讼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本单位指定一到两名案件承办人,负责具体处理有关诉讼事宜。案件承办人应为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工作调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案件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在单位负责人监督之下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未完成交接者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案件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具体办理案件结案前的所有相关事务,对中间出现的任何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承办人须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由单位指定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案件承办人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职权对诉讼案件承办单位、承办人处理诉讼案件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案件处理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诉讼案件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归口受理,并提出承办单位建议。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包括各收发机构在内,如遇法院或仲裁等机构派人现场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建议其直接将文书送校长办公室,或签收后立即转送校长办公室;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邮递的法律文书的,应立即登记并转送校长办公室,不得拖延耽搁。上述各单位对收到法院和仲裁机构法律文书的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