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务建设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1/8/10 字体: 来源: 作者: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使用许可、转让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商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以集团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的管理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学校、医院。 
    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制度,严格商标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法律法规处是集团公司商标主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集团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工作意见建议,制定集团公司商标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商标申请注册、变更、续展、转让、使用许可等事项; 
    (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商标的使用;  
    (四)开展商标保护,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有关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五)负责集团公司商标档案的管理; 
    (六)组织开展商标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集团公司商标相关事宜。煤炭运销公司、非煤产业部分别负责集团公司商标在煤炭产品和非煤产品上的使用、管理以及商标侵权处理工作,财务部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对商标权的评估和结果的上报、确认工作,宣传部负责集团公司标识的规范使用、企业形象和商标品牌形象的对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注册商标使用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商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可委托商标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监测、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使用许可、转让 
    第八条 集团公司标识、企业简称须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集团公司开展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 
    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按照“开发未动、商标先行”的原则,适时开展国外商标注册保护。 
    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煤炭产业全资子公司、学校、医院进行商标注册,需通过法律法规处,统一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注册。 
    第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由法律法规处提出意见,经总法律顾问审查、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无偿许可所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学校、医院在一定的商品、服务类别上使用。 
    其他拟使用或受让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按照市场化、有偿化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商标许可使用的税费承担,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三条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方可办理受让手续。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办理对外商标使用许可、商标转让、商标权投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事项时,由财务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在评估基础上确定相关价格。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转让及受让商标,须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报集团公司批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转让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则上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转让、受让须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非煤产业全资子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商标注册以及自有注册商标的转让、使用许可,应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由法律法规处、非煤产业部拟定意见,经总法律顾问审查,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办理;自有注册商标的续展,可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可以本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商标转让、使用许可,但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应签订书面合同,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报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煤炭产业全资子公司、学校、医院应按要求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商标形象与企业形象相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相统一,积极培育集团公司主商标。 
    第十九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印制的商标标识应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与图案,并应在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 
    第二十条 不得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标注注册标记。如确实需要扩大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不得在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经过一定时间的宣传,产品或服务已经在一定地域范围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应立即申请商标注册。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单位,负责商标标识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商标日常管理制度, 做好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并按集团公司要求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积极培育并鼓励和支持所属各单位培育质量文化、诚信文化、合规文化,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第五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商标注册证由法律法规处统一管理、归档。商标注册证的正本一律不得外借,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商标的档案包括:商标的设计稿、商标的申请材料、商标的注册材料、签订的合同、商标纠纷案、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等与注册商标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六章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维护商标完整性,发现有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妥善处理;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在集团公司指导、协调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商标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积极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对经初步核实涉嫌商标侵权的纠纷案件,分别采取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于保护商标权益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侵犯集团公司商标权或在商标管理保护中严重失职的职工,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与国家商标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