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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2012/3/16 字体: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出资企业的法律纠纷管理,及时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以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律审计部负责处理,纠纷涉及的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出资企业应当配合纠纷处理工作。
以出资企业为当事人的重大法律纠纷,由出资企业法律纠纷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未设立专门部门的,由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法律审计部参与,纠纷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纠纷处理工作。
各出资企业发生的一般法律纠纷,由各出资企业法律纠纷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纠纷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配合纠纷处理工作。
法律纠纷所涉企业承担解决法律纠纷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费用,享有解决法律纠纷所获得的权益。
 
第二章  法律纠纷分类
第四条  公司对法律纠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法律纠纷分为外部法律纠纷和内部法律纠纷。
外部法律纠纷分为重大法律纠纷和一般法律纠纷。
第五条  外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出资企业与公司外的自然人,法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组织,单位之间发生争议,而以协商、诉讼、仲裁、听证、复议等方式解决的纠纷。
第六条  内部法律纠纷是指公司及出资企业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
第七条  重大法律纠纷是指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或对公司及出资企业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外部法律纠纷,包括:
(一)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其他商业秘密纠纷;
(二)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反垄断法律纠纷;
(三)在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联营、担保、股权转让、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涉外法律纠纷;
(五)集体劳动争议;
(六)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纠纷;
(七)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占本单位净资产10%以上的法律纠纷;
(八)《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述重大合同产生的纠纷;
(九)涉及企业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犯罪的法律纠纷;
(十)其他需要公司法律审计部协调解决的复杂疑难法律纠纷。
第八条  一般法律纠纷是指除重大法律纠纷外,由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外部法律纠纷。
 
第三章  法律纠纷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法律纠纷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律纠纷管理部门)包括公司法律审计部及出资企业法务管理部门。
公司法律审计部对出资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行使指导职能。
第十条  法律纠纷管理部门配备的法务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司法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审计部对法律纠纷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起草,修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处理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外部法律纠纷,以及发生于出资企业间的内部法律纠纷,参与处理以出资企业为当事人的重大法律纠纷;
(四)负责选聘,联络代理公司承办外部法律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监督其工作质量;
(五) 组织、指导、协调公司,出资企业法律纠纷的处理与管理工作;
(六) 对公司,出资企业的法律纠纷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七) 负责公司,出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分析;
(八) 负责公司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对法律纠纷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贯彻落实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制订本单位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处理以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
(四)负责本单位内部法律纠纷的调处工作;
(五)负责选聘,联络代理本企业承办外部法律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监督其工作质量;
(六)负责所承办法律纠纷的分析总结,并提出法律意见;
(七)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的归档及统计分析;
(八) 负责本单位其他法律纠纷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为渝开发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下同)是处理法律纠纷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发生法律纠纷,出资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负责人和法务工作主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和出资企业发生及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纠纷所涉主体(与纠纷直接相关的职能部门或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等)应当将法律纠纷所涉及的事实及时告知法律纠纷管理部门。     
法律纠纷管理部门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当提示纠纷所涉主体收集证据,以及与对方主体协商时的策略、方案、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工作人员未征得企业负责人或法律纠纷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具任何带有说明,证明性质的文字、录音、影像等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送达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起诉状,上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通知书,行政决定书,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以及公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文件应转法律纠纷管理部门负责签收;特殊情况下已由其他部门签收或被留置送达的,应立即通知法律纠纷管理部门,并在1个工作日以内,向法律纠纷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和出资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由公司法律纠纷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或委派外聘律师协助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确定要通过诉讼,仲裁,复议,复审,听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纠纷,根据纠纷所涉主体所处地位的不同按照下列原则分别处理:
公司和出资企业作为责任人(被告)时,应当在知道对方将要起诉/申请仲裁,或已经起诉/申请仲裁后3日内向法律纠纷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和出资企业作为权利人(原告)时,应当在准备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报告。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纠纷所涉主体应当在时效届满前60个工作日向法律纠纷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部门或出资企业向法律纠纷管理部门报告法律纠纷时,应说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情况并同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明确提出对法律纠纷的初步建议意见。
第二十条  法律纠纷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纠纷情况及相关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解决该法律纠纷的初步处理意见,确定法律纠纷具体承办人员,并按照案情需要,提出是否外聘律师及律师人选的建议,报企业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纠纷所涉企业确定外聘律师处理法律纠纷的,应当根据专业水准,职业道德,工作效率,团队配合,费用等因素决定外聘律师人选,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当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签订前应当报公司法律审计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法律纠纷承办人员和/或外聘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的权限范围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  法律纠纷管理部门根据纠纷处理情况负责组织纠纷所涉主体负责人,承办人员和/或外聘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等集体分析讨论,形成法律纠纷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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