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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2019/2/15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顾问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将成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公司律师制度的普遍建立也将有利于整个法律职业内的人才流动。

 

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赛尼尔法务管理团队将持续关注这一项将对企业法律人群体产生深远影响的改革。今天我们微信的文章,摘录自中国企业法务管理研究中心承担的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研究》研究课题报告。节选内容探讨了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及未来。

 

我们对于公司律师制度的未来并非盲目乐观。我们认为仅仅依靠公司律师制度的内容,对于推动企业提高法律工作水平是不够的。特别在国有企业,国资委领导和推动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提升公司治理和依法治企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内都开展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达到100多个。截止2014年底,我国公司律师试点已有12年,从业人数已有1770人,占我国执业律师(23万多人)的0.8%。数据用统计的从分布企业看,大多集中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实行较少;从分布地域看,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人数较多,中西部地区从业人员较少;从分布行业看,主要是国有钢铁、石化、汽车制造、金融、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业。可以说,公司律师不仅从业人数少,行业发展缓慢,而且分布极不平衡。

 

总体来看,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发展相比,公司律师发展比较慢。中国企业法务管理中心对此进行过一项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对公司律师发展缓慢的原因,认为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缺失的占61%;认为公司律师制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的占60%;认为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职能冲突的占44%;认为公司律师的收入低于社会律师导致公司律师发展缓慢的占33%;认为公司律师的从业成本、行业门槛较高的占22%;认为由于公司律师向社会律师转化存在困难导致公司律师发展缓慢的占21%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律师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司律师的法律地位缺失。司法部在2002年开始公司律师制度试点改革之时,曾提出修改《律师法》的建议,即把公司律师制度纳入我国的律师制度体系之中。在2002年至2007年新的《律师法》颁布之前,公司律师制度一直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在这期间,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而2007年新的《律师法》颁布后,却并没有把公司律师纳入我国律师制度体系之中,公司律师至今仍是一个黑户。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且在申请律师职业证时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同时,《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这些规定并不能与公司律师相关制度进行有效地衔接,因此不少企业法律顾问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没有律所从业经历,无法满足成为公司律师的条件。此外,虽然《意见》对公司律师的职业特权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律师法》并未肯定公司律师的主体资格,《意见》的规定因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这使得公司律师的主体地位十分尴尬,进而造成了公司律师制度的萎缩。

 

二是公司律师的服务与法律顾问职能冲突,具有可替代性。从广义上说,公司律师属于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部分。从2002年颁布的司法部《意见》可以看出,公司律师在其身份地位、职责定位、发挥作用等方面,与企业法律顾问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甚至于在某些企业法律事务领域,具有相关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企业法律顾问可能还更具有优势。因此,公司律师所能提供的服务有很大一部分可由企业法律顾问代替。在企业内部尤其是国有企业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推行多年,且运作比较成功的情况下,公司律师制度是否具有必要性,是许多企业在决定是否参加公司律师试点时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在推动这两项制度发展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企业法律顾问的原主管部门是原国家经贸委以及现在的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和司法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在《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了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职责包括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但是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自2008年以来,司法部却从未就该制度的发展出台任何相关政策文件。而国务院国资委基于其自身的定位,只能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制定一些指导性意见,而这对于全国范围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起不到任何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进的情况下,中国早已不存在百分之百的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发展单纯依靠国务院国资委的政策推动是远远不够的。而公司律师制度的主管部门一直是司法部。从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体制、人才队伍状况等方面来看,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相对更加契合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的现状和实际。司法部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刚刚起步,人员队伍尚不健全,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尚需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在时机上有点过早,且没有与已经实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行很好的衔接和协调。

 

四是制度设计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颁布后,没有出台其他相应配套措施,即使有的地方制订了公司律师试行管理办法,但也主要是照搬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并且地方规定存在内容少、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例如,司法部《意见》中赋予了公司律师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权利,同时规定公司律师从企业离职后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但由于《意见》的法律效力层级低,《律师法》又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在实践中许多司法和行政机关对上述权利并不认可,公司律师向社会律师的身份转换也不易落实。

 

五是注册费用较高,多头管理带来不便。以北京为例,一名公司律师一年注册费用2000元,而一名企业法律顾问每年注册费用仅为200元。由于公司律师从属性上还是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因此首先要服从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此外,根据试点意见规定,作为企业内部员工的公司律师还必须以个人身份接受司法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如参加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培训活动,接受律协的考核、年检等。这实际上导致了司法部门对企业内部人员的直接管理。同时,由于所接受的培训内容欠缺公司律师更关注和更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内容,培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司法部门对公司律师采取了同社会律师一致的考核标准,并不实际反映工作内容从而影响了考核效果,阻碍了公司律师的进一步发展。

 

六是公司律师的门槛要求高,大多数企业的法律人员队伍难以达到标准。按照司法部《意见》的规定,申请成为公司律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自2002年开始,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于国家司法考试难度的逐渐增加,以及司法部对每年司法考试通过人数比例的严格控制,导致公司律师的职业门槛较高,而大部分企业里符合条件的法律顾问人数很少。同时,从公司律师分布的不平衡性也可以看出,经济发达地区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公司律师较多,而集团公司的各级子企业和偏远地区的企业则很难吸引此类人才。在东部一些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偏远地区城市,律师本身就属于比较稀缺的人才,而公司律师更是少之又少。

 

公司律师制度的前景和展望

 

中国企业法务管理中心对公司律师制度的作用和前景进行过调查。对16家参加过公司律师试点的单位进行的调查表明,其中有75%认为公司律师的单位法治建设的作用不明显。

 

对公司律师的法治前景调查表明,参与调查的84家未参加过公司律师试点的单位,在回答是否有意向参加公司律师试点?这个问题时,有78.57%的人表示愿意。在回答是否愿意在公司内部推动公司律师制度时,77%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表示愿意推动公司律师的发展。在公司法务人员回答您是否愿意获取公司律师资格?主要原因是?的问题时,有64%的人回答愿意获取公司律师资格,原因是公司律师的发展前景好,且自身已通过司法考试;有23%的人表示对公司律师有意向,只是由于没有通过司考。也就是说有87%的人看好公司律师的前景。在回答如果您已有公司律师资格,您是否愿意转做社会律师?的问题时,有60%的人表示愿意。40%的人表示不愿意。不愿意的理由主要是社会律师收入不稳定、社会律师工作太累。

 

以上调查出现一个比较有趣的围城现象,即没有进行过公司律师试点的单位法务人员愿意推动和实施公司律师,已经试点过的单位的法务人员认为公司律师的作用不明显。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公司律师只是在企业法务人员的身份上增加了一些条件限制和门槛。这种增加对具有司法资格或准备取得司法资格的企业法务人员个人来说,无疑增加了一种身份认同和一种职业发展的路径和通道。从个人而言,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务工作同时具有公司律师的身份,肯定是利好的消息。方便企业法务人员有更多职业选择。这或许是大部分企业法务人员看好公司律师和愿意推动公司律师的原因。

 

但是公司律师是否一定比企业法律顾问能够更好地推动企业法律工作的发展,就要看具体情况而言。总体上说由于二者在企业内部职能基本相同,从企业层面来考虑,实施公司律师制度并不会与预期想象的那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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