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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的独创性作用

2013/12/13 字体: 来源: 作者:


图为8号论坛现场刘总在圆桌论坛发言

12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法管理研究中心联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政法大学MBA教育中心共同主办的第六届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暨2013年中国企业法管理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

会上,在圆桌讨论环节,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韩复龄、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孙选中、还有三位同时是我中心研究员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部总经理李祝用、国航总法律顾问聂颖、百度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法总监刘敏,五位嘉宾围绕“资本市场法制化变革”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与分享:

刘敏:上市公司风险指数个人觉得还是有独创性,因为百度是在美国上市的,美国包括欧洲什么我们能接触到的没有这样一个指数,都是公司法部表现评价、律师事务所表现评价甚至有总法律顾问的能力评价,有这个排名有这些指数,但是整个公司的法律风险指数的排名确实还没有,就像刚刚几位专家讲的如果能把这个真的做到充分的健全,而且专业、而且能够权威的话那绝对是一个很大的创举,很有价值。那就这个法律风险指数对于法律管理工作人员来说,价值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对于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合、法律风险控制方面,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中国的资本市场慢慢的改革也是要逐渐的市场化,市场化之后更多的就是包括像注册制等等这些制度,这个市场谁都可以进来只要你达到一个基本的门槛条件,而不是说某些权威部门某几个人去决定你能不能进来,这种情况下,最大的变化在哪呢?就是你在运营中所有的风险都要你自己去承担,你对于这种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应对能力要足够的完善,现在的市场下比如说像A股的制度,发行是一个部门来说你能不能进来,我只要符合你的标准你审查过了我上来了。再出现风险你质疑我公司的时候我有一个借口,大家的矛头很容易指向这个部门,但真的像美国像其他国家这种制度,谁都可以进来,只要你达到条件,你有吸引力、投资人愿意买你的股票你进来了之后,发生任何的风险都需要你自己去控制,举个例子,美国资本市场有两个制度或者说是两种做法会让公司时刻面临法律风险的挑战,一个就是做空机制,另外一个是股民的集团诉讼机制,就是一个公司如果有研究机构,盯着你研究把你的股票做空了然后去发布的研究报告之后你的股价迅速下降,他就可以来代表股民来诉讼,首先做空你然后才会收益其次有专门的机构代表买了你股票的股民来诉讼你,最后在这个过程中再去获得收益,美国的律师收益最高的不是投资并购方面的律师是诉讼律师,尤其是做集团诉讼的,一个案子下面都是几千万美金甚至是上亿美金的收益。这种方法把中国去美国上市的很多公司做死了,中国有不少的高科技企业在美国上市以后都面临这样的机制最后退市了公司就关门了,如果说上市公司风险指数真正健全和完善的话怎么符合这种资本市场法律风险的要求是很好的一个借鉴。

第二个其实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帮助法部门怎么去为公司在资本市场里有更好的表现去创造公司的价值,能够提供更多的作用,这一点在互联网领域可以说更显得突出一点。因为互联网从诞生到现在时间很短,整个法律体系也不健全。所以很多时候的业务,甚至是很多公司主要的业务都面临着一个法律规制不清晰的地带,在这个地带去运行的时候法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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