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加多宝难道没聘请法律顾问?

2012/6/1 字体: 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身为法律人,你也不能不关注这场官司背后反映出的问题: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无知 ;二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三是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轻视!

   身为广东人你不能不关注王老吉商标之争。

  因为对相当多的人来说,“上火就喝王老吉”已经是一种生活习惯。偏偏岭南多瘴气,自然也就多喝王老吉。

  身为法律人,你不能不关注这场官司。

  因为这场缘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的价值1080亿元的商标使用争议堪称中国第一商标案。

  身为法律人,你也不能不关注这场官司背后反映出的问题: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无知二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三是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轻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了(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裁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应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这意味着今后市场上不管是红罐还是绿盒王老吉,以后只有广药一个姓。

  对这个裁决,加多宝集团品牌管理部副总经理王月贵5月16日表示,“加多宝集团或不再提起上诉。我们无意纠结于过去的事情。”

  我们知道中国的司法有二审终审制度,但仲裁却是一裁终局的。

  作为品牌经理不懂法律我们也能理解,像我们领导表扬我时常说,毕竟不是每个人都像你王某人那样专业法律出身。

  不是每个人都懂法律当然说得过去,但你一个大企业总该有法律顾问吧?

  这么重大的新闻发布会,你不同律师商量一下?

  我们继续看事态的发展,发现要么是加多宝真的没有聘请律师,要么就是律师故意在把水搞浑。

  这不,加多宝又在继续将这种风格进行到底!

  他们又声明:

王老吉商标案

王老吉商标案

  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许可协议争议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以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依法立案,案号为(2012)一中民特字第7160号。按《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申请,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先来看声明的第一段落。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我们看出共有六项。

  一是没有仲裁协议的,这应该不可能;

  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这可是鼎鼎大名的贸仲,应该也是不可能的;

  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该也是不可能的,因为错误太低级;

  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这也不太可能,因为没有人敢胆这么做;

  五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亦不大可能,因为案件太大,影响很大。

  六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仔细分析也就这一条理由了。

  但也不太可能,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你想证明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难度很大。至于你自己故意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那是后果自负!

  不多说了,中国的司法你说不明白,权当是加多宝给我们一次温习仲裁法相关条款的机会!

  看“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裁决申请,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估计你作为法律人都崩溃了!

  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你给我解读出个“因此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得申请执行裁决”来,我服了!

  就这种法律水平,也难怪加多宝要输官司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