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银行业法律部门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核心,担负着包括法律风险的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业不同机构对于风险防控有着不同认识,造成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划分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上存在不统一,甚至混乱的现象。虽然我国银行业机构在法律风险防范上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工作,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具有类型相似、风险敞口较为一致等特点。
文章来源:《中国企业法务观察》第二辑
文章作者:陈胜(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规处负责人)
在上一篇文章,我们介绍了32家银行机构的法律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设置情况,今天继续介绍这32家银行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的境内、境外及附属机构设置情况、工作机制及考核体系比较。点击查看:银行业法律风险控制概况(上)——32家银行法律部门与其他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银行业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情况对风险管理的水平有很大影响,各商业银行在境内外分支机构内是否设立法律工作人员或者是否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将对该银行业机构的法律风险产生不同的影响。
银行业机构法律部门/岗位设置情况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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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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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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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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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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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法律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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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分行:设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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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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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专职法律事务岗,负责非诉讼事务,诉讼事务由总行法律部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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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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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分行设法律合规处;二级分行设1-2名法律合规专职岗位;县级支行设置1名法律合规兼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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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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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行均设置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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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20家纳入银行法律风险并表监管,其中10家设立法律风险管理部门13家设立了专职法律人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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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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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行均设置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门。天津青海和五家直属分行以及大部分二级分行法律工作由内控合规部承担,小部分二级分行法律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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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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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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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行均设置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门。一级分行以下设法律岗位或相关人员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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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较大的设法律团队或法律岗位,部分分行由相关人员兼职或聘请外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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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法律部门或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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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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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行均设置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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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部门或法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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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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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行均设置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门。除内蒙古、宁夏、新疆和青海4家分行法律合规部与风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其省直分行均单独设法律合规部,省辖行原则上设立法律合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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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家设立法律合规部门,7家设立法律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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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单独设置法律合规部门,3家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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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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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二类分行单独设立法律合规部,其他分行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单独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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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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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家分行设立独立的法律部,20家分行未设立独立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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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机构和境外分行较少,未设置专门的法律部门职能由其他部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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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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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二级分行均设法律事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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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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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风险管理部,负责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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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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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行除个别规模较小的,均设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二级分行设法律合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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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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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法律团队或法律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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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分行采用法律事务外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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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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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新建分行外都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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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银行设置独立法律部们,其他尚未设置法律部门,聘用外部律师承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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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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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规模达80亿元以上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们,25家设立,7家未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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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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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分行均涉独立的法律合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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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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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法律合规部或者法律工作岗或聘请外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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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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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专职法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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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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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设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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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附属机构只有香港代表处,未设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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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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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设立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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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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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未设立法律部门,由管辖支行风险管理负责部负责法律事务并设立相关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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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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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设置法律合规部,3家设法律合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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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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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支行设置合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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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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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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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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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配置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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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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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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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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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均涉法律部或者专职法律事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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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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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独立法律部们,设法律事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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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合规管理部或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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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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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办事处、10家子公司根据情况设立法律事务部或者法律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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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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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一级分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其余分公司由业务审核部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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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境内控股子公司,1个境外控股子欧诺公司均设立法律部门或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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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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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个办事处设立了法律部或法律事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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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数据显示,我国境内的银行业机构在一级分行均设立了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法律合规部负责有关法律风险的防控和处理。而在一级以下的分行,各银行业机构的做法比较混乱,有的设立了法律合规团队或者部门,有的设立了法律合规的岗位,有的仅设立了法律合规的兼职岗位。而在外资银行中,由于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差异,在境内分行大都没有设置独立的法律部门或仅设置法律顾问岗。
有些银行在是否设置法律部门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比如广发银行在小型分行不强制要求设立法律部门;民生银行在贷款规模不足80亿元的分行不设独立法律部门。大部门银行业机构在二级分行或者县级分行仅设立法律事务岗或者设兼职岗位,这对下级分行的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敞口,容易对银行资产造成不良的影响。
法律风险管理团队建设
银行业机构法律团队建设是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方面之一,从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业法律专业从业人员较少,高级专业人员更是比较稀少,法律事务在银行业机构中受到的重视不够。
不少银行业机构建立了公司律师制度,例如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北京农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华融)。
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政策性银行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从业人员占比相对较高,法律部门费用占比也相对高一些,而大部分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法律从业人员和法律部门的费用大都低于1%,有的银行法律部门费用占比甚至不足0.1%,在整个银行系统中,持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从业人员基本处于40-50%,可以看出大部分商业银行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从学历情况来看,基本所有的商业银行硕士学历人员的比率达到50%以上,学历水平普遍较高,有的商业银行法律从业人员中博士学历的比率也比较高,例如表中的北京农商银行。从总体上看,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法律事务从业人员的数量普遍偏低,法律部门的费用也处于较低的水平。但是行业从业人员的学历水平却普遍处于较高的水平。
法律部门应当具有高效的工作机制,上下级法律部门之间具有高效的沟通机制,同时法律部门作为重要的风险防控体系之一,应当有资格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为了促进法律部门的高效运行,银行业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系统的考核标准。
法律部门工作机制及考核体系情况
银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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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向总行法律部门直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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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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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与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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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列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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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参加/列席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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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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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向分支机构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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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支机构考核指标为依法收贷、授信评审法律工作、信贷合同法律审查,权重4:3:3,形成固定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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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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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总行风险管理行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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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委员会、信用风险委员会、资产负债委员会、投资业务审议委员会、租赁业务审议委员会、业务协同委员会、固定资产项目审议小组、财务发展顾问领导小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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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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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半年将非诉讼法律工作书面汇报总部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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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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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投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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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列席行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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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批委员会、财务审核委员会、业务创新委员会、风险与内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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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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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分支机构法律合规部向平行党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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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组建相关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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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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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政策制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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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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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要向总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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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内分支机构法律事务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对境内分行法律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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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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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讨论内容若涉及法律部门职责,则法律部门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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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讨论内容若涉及法律部门职责,则法律部门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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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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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直接向所在行管理层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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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农业银行法律事务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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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法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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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法律部门负责人是职工监事代表,职工监事代表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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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是市场营销、产品创新与管理、贷款审查、集中采购、资产处置、风险管理、财务审查、境外机构管理等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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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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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事项自行处理,定期、不定期向总行汇报重大法律风险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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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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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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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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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列席风险政策委员会、法律部门总经理室成员参与资产处置、采购评审、信科项目立项评审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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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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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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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业务活动谈判、重要业务决策审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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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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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行向省分行直接汇报,将外分支机构直接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汇报,附属机构不直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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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决策涉及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对重大项目全程参与,做好合规支持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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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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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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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法律部门向所在分行和总行法律部双线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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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事项: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管理、合规管理等。已纳入全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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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项目投融资的谈判、协议起草、尽职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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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信用审批委员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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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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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隶属分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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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标准:内控管理、法律审查管理、案件管理、普法教育。形成固定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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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方式参与,如专项小组成员或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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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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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信用审批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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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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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向本级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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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自行考核。没有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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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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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加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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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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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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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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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量化的内控违规扣分制度。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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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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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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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审查委员会、资金业务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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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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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已经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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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与风险联席会议、内控与合规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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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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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行相关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总行汇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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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未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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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合规负责人参加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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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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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总行领导和法律部门双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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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已经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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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对经办部门提交的重大事项设计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并对设计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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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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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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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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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已经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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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资产购置招标、参与重大投融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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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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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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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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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相关议题,部门负责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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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大额支出审批委员会、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内控合规预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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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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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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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已经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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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领导指示参加相关重大决策,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出资事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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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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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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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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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总行法律部与分行领导实行双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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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前须由法律事务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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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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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资讯科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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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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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向总行法律部和分行领导实行双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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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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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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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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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未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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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重大项目法律问题论证与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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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操作风险委员会、产品创新委员会、资产负债委员会、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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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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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有合规与风险指标,对支行法律审查、诉讼管理、律师管理等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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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负责人作为职工监事列席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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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业务与产品创新委员会、授信审批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违规处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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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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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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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纳入合规管理考核体系,所占比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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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了一定数量的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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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部总经理室成员参与相关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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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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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规经理绩效考核标准》,对合规经理参与所在机构法律风险管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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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征求法律合规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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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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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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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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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总行与分行的法律相关事务均由总行法务部管理)。未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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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法律总监为重大决策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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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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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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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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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法律顾问直接向总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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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未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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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应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由包括法律部在内的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发表意见并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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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律顾问兼任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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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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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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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主要通过对分支机构配置的法律顾问个人的考核实现)。未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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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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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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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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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向分行行长汇报;重大疑难问题向总行法律事务部直接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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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未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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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部分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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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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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及其他风险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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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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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岗要求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工作;附属机构不向总公司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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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对分支机构的考核标准。未形成固定的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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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程度参与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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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财务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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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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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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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业务审查委员会、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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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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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综合考评办法、分公司综合考评经营过程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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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总裁办公会、根据审议议案需要列席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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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决策委员会、资产处置审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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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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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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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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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改制,未设立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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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及决策委员会、资金财务审查委员会、部分专业审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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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结果显示,银行业分支机构法律部门与总行法律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双线汇报模式、单线汇报模式、平行汇报模式。
双线汇报模式
01
双线汇报模式是指分支机构的法律工作不仅要向本分支机构领导汇报,还要向上级分行直至总行法律部门汇报工作,例如招商银行、渤海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
单线汇报模式
02
单线汇报模式是指分支机构的法律部门仅向上级分行法律部门甚至向总行法律部门直接汇报工作,例如进出口银行、建设银行、汇丰银行等;
平行汇报模式
03
平行汇报模式是指银行分支机构法律部门的工作仅向本级分行或支行领导汇报,不向任何上级部门负责,采用这种模式的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等。
银行业机构在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上的不统一是银行业机构法律风险管理的不足之处,也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银行业法律风险的工作疏漏。指导银行业机构建立完善、有效地法律事务工作机制势在必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的特点
我国银行业机构在法律风险防范上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工作,一些银行还制定了法律部门工作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范因法律行为引起经营损失的风险。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具有类型相似、风险敞口较为一致等特点,具体来讲体现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第一,法律部门与合规部门职能划分不够明确,各机构间对法律部门的职能定位不一致。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法律工作人员缺失严重。
第二,法律部门作为重要的业务支撑体系之一,较少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和重要项目的讨论,法律部门是采取垂直汇报还是平行汇报不尽一致。
第三,我国银行业法律从业人员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较少,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法律风险处置需要,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第四,虽然我国银行业机构跨业经营和跨境业务不够深入,但风险已经逐渐突出,跨业经营对监管协调的要求、跨境经营对外国法律的了解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构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议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例如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其中法律风险是隐含于商业银行经营的各个阶段和领域之中。经过相关的调研和研究,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银行业机构建立以法律事务部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控部门,将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分开管理。法律风险管理旨在处理银行业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旨在处理银行业机构内部违反管理制度以及与监管部门协调的风险问题。
第二,银行业机构需要建立合理的法律部门工作制度,建立一整套符合银行业机构法律风险的制度体系。首先,建立以总行法律部门为核心的全公司法律部门工作机制,总行法律部门对全公司的法律事务负主要责任,并指导各级分支机构开展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处理工作。其次,扩大法律部门参与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当允许法律部门负责人参与高级管理层的会议,参与各类专业委员会会议并有权发表法律意见。再次,建立完善的法律部门考核体系,包括日常风险管理、紧急风险处置、法律工作质量等内容。
第三,银行业机构需要建立以法律部门负责人为核心的总法律顾问制度。银行业风险复杂,类型众多,涉及面广,需要有专业知识和足够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员担任法律事物的总负责人。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法律风险的最后责任人,可以将风险集中处理、分散解决,有利于更好的防控法律风险。
第四,银行业机构需要处理好跨业经营和跨境经营的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的研究工作,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在获得监管机构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或者开发新产品,银行业机构需要及时与监管机构协调,就相关业务或产品的合规性进行咨询。在跨境经营过程中要做好前期调查,认真研究东道国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监管机构有关跨境经营的法律规范,做到合法合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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