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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渝波指出央企法制工作准确把握第三个三年目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1/11/7 字体: 来源: 作者:

     全面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意味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进入了向世界一流企业法制工作水平迈进的攻坚阶段,应当说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要求更高。为了准确把握王勇主任、淑和副主任明确提出的第三个三年目标和任务,我谈四个方面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研究制定第三个三年目标任务的基本考虑。

  按照“建立机制、发挥作用、完善提高”的总体思路,在中央企业连续实施法制工作三个三年目标,是国务院国资委扎实推动企业法制工作、着力打造企业竞争“软实力”、依法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王勇主任、淑和副主任的要求,在深入调研中央企业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三个三年目标。立足于“完善提高”,逐步梳理、提炼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深化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向内融合。实践证明,企业法制工作的生命力在于融合。只有充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业务,才能真正为企业改革发展中心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贴得越紧、融入得越深,作用显现就会越明显。因此,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制定突出了企业法制工作的“五个有效融合”,坚持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找准法制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这既与中央企业“十二五”时期的发展战略相互衔接,又与法制工作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紧密结合。

  第二,深化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向下延伸。中央企业的大量资产集中在重要子企业,主营业务的实际开展、营业收入、利润创造也主要集中在重要子企业。然而,从这几年我们协调处理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许多重大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重要子企业。因此,第三个三年目标进一步突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向重要子企业延伸,各项指标要求全面覆盖重要子企业。

  第三,深化企业法制工作要进一步向外拓展。随着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目前,中央企业在境外的资产已超过四万亿元,不少企业境外营业收入和利润占到三分之一以上。与此同时,个别企业涉外法律纠纷屡屡发生,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亟待健全。为此,第三个三年目标进一步强调法制工作要向境外拓展,切实做好境外法律风险防范这篇大文章。

  (二)提出第三个三年目标各项指标要求的基本原则。

  这次提出的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主要依据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要以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目标确定要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新三年目标是对今后三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明确要求,因此必须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在对中央企业落实第二个三年目标开展检查验收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认真分析了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现状和薄弱环节,以及“十二五”时期企业改革发展的核心目标和战略对法制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研究提出了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各项指标。

  二是要与第二个三年目标要求相衔接,工作指标要保持稳定、前后连贯。企业法制工作涉及的内容很广。综合分析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工作指标,其中,有些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需要继续抓紧抓好,如法律风险防范、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有些工作需要做长期不懈的探索和推进,如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的融合、总法律顾问职能定位问题;有些工作需要在第三个三年目标期间集中突破,如向重要子企业延伸、专职率持证率问题。因此,新三年目标保持了第二个三年目标基本要求的总体稳定,并对相关指标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的要求。

  三是要比第二个三年目标有新的提高,有关数据要扎实递进、不能降低。为增强三年目标的可考核性,每一阶段的目标都有定量的工作要求。相对于第二个三年目标来讲,新三年目标的各项定量指标均有新的提高,如三个法律审核100%的要求范围更广,专职率和持证率在第二个三年目标时是辅助参考指标,当时要求是70%,实际完成平均为近50%,这次提升为80%,并由原来的辅助指标变为正式指标。

  (三)全面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的主线和重点。

  关于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点任务,淑和副主任已经做了全面部署。我们理解,总体要求是“完善提高”;工作主线是围绕“一大目标”、着力“三个完善”、加快“两个提高”;工作重点是完成六项硬指标,即三项法律审核率实现三个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率实现两个80%,以及违规类重大案件基本杜绝。

  关于三项法律审核率。重点需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审核率实现三个100%的要求,由于涵盖全部重要子企业,因而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经营决策的数量更大,法律审核的难度和广度也势必大幅增加。对此,一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审核的质量和水平。从工作制度上看,要确保将法律审核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流程之中。从工作范围上看,企业法律管理和服务要从前期审核发展到全过程监控,比如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延伸到规章制度的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延伸到合同的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延伸到项目的运营。从工作形式上看,要采取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参加项目组、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审核,所有法律审核应保存相关书面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关于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这两个比率实现80%可以说是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难点。中央企业要将实现两个80%的硬指标,与大力提高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的能力素质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大队伍培养力度,为新三年目标的顺利推进奠定扎实的人才基础。关于专职率的问题,这里要说明几点:一是对总法律顾问素质能力的要求要实事求是。二是对总法律顾问专职率的理解要准确,专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专门担任总法律顾问;另一种是虽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但其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其他法律资格。三是对总法律顾问专职率的强调与兼职并不矛盾。强调专职的实质是要提高总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以利于总法律顾问更好的履职,由企业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在推动企业法制工作方面有其优势,应当鼓励,但前提是兼任领导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四是要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专职率。比如动员兼任领导参加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集团系统内部专门组织考试培训班等。

  关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第三个三年目标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因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这里要说明三点:一是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界定,应当依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二是案件主体不仅包含中央企业集团层面,而且包含下属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三是根据国资委第11号令的规定,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零备案制度,即不论是否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央企业都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集团及其子企业上一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情况也将作为第三个三年目标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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