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38部门联合签署备忘录 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2015/11/12 字体: 来源:央广网 作者:刘会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38个部门近日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针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介绍《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都曾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38家单位联合签署这样一个备忘录,首先是为了贯彻中央的要求,也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从去年的3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了商事制度改革,极大的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市场的主体量增长迅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介绍,商事制度改革后,平均每天注册的新公司在1万家以上。同时国家的经济也正在面临新型的调整,新兴的业态不断出现,企业的活动半径也比以往增大了。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对于监管者来说,在维护市场秩序,监管企业方面必须要有所改变,过去主要依据的行政处罚依然是必要的,但以后更要突出信用监管,因此备忘录的签署是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兴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备忘录》共整合形成了三大类、90项具体措施,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范围、对象、惩戒措施等。比如《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就是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其他的下属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失信当事人范围的,也应该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联合惩戒的措施方面,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失信当事人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责令当事人办理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各营业执照的惩戒措施外,其他部门也可以在本领域内对失信当事人采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以及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签署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共享交换,实现双向的联合惩戒机制。《备忘录》还规定建立惩戒效果定期的通报机制,各部门要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