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产权

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数据库法律特征及法律保护

2008/7/4 字体: 来源: 作者:

案例: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诉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原告于1998年9月18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中国大法规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简称:中国大法规数据库]V1.0》,登记号为980485.海南电子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大法规数据库(最新版)》只读光盘(CD-ROM),该光盘表面记载了原告上述软件的登记号。
    2003年8月29日,原告向海南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9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上海徐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溪公司)经营的“专家论案”网站(http://www.law999.net/),对其中的“法规检索”栏目中的法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专家论案”网站首页下部的“协办单位”一栏中有对被告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锦所)的介绍,包括地址、电话和网址等。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中国大法规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系争数据库;在两被告各自的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的,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照著作权法受到保护。被上诉人在其数据库中,对国务院部委规章部分,以机构设置为基础,并作适当归并,且使用有关代码与之对应;在其他部分的编排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体现,因此,其数据库在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上诉人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著作权。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对系争数据库的编排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的诉称,难以成立。
    由于《数据库》在部委规章二级分类、法规标题缩略等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安排,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汇编作品,经天公司作为在《数据库》上署名的法人,可以作为《数据库》的汇编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而“专家论案网”“法规检索”的一二级分类、排列顺序、编码方法及法规标题缩略方式等,均与《数据库》基本一致。徐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网站上所使用的法规数据库是其独立汇编并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网站上使用的法规数据库是复制原告《数据库》而产生的。
    最后法院认定徐溪公司未经经天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另外经天公司的著作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数据库是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存储在一起的、相关联的,为用户所共同关心的全部资料的集合,也就是制作者通过对作品、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选择、编排而成的集合,是公众非常重要的信息资源。数据库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据库表现形式多样化
    在传统条件下,百科全书、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商品行情表等等都可视为数据库。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库(例如,网上法律法规汇编,事实信息共享资源等)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它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指系统地排列和存储在计算机体系中的信息的集合。但两者并无本质差别,在适用法律上是一致的。
    二、数据库资料选取范围比较广泛
    数据库所选择、辑录的数据资料一般可分为两类,由作品或作品的片断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单独组成或者混合组成,如果使用了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应尊重所使用作品著作权人利益是确定无疑的,但对不具有著作权的信息进行独创性的编排或创作,也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因此,可以作为数据库材料或数据内容的材料范围不限于作品,非作品形式的各类信息同样应包括在内,这也是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公认的做法。这说明,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侧重于作品的独创性形式本身,与所选内容性质或形式并无直接关联,但如果选用他人已有作品,应经得同意并支付报酬。
    三、数据库的创作特征和保护方法
    法律上对数据库的保护区分是否具有独创性特征,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概括说来,对独创性数据库实行著作权保护,对非独创性作品实行特殊权利保护或纳入不正当竞争范畴,我们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分析其所面临的风险和对策。
   (一)独创性数据库开发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独创性数据库”是按汇编作品予以保护的。主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且,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即数据库作者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其独到的创意。其独创性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其一,为资料的选取,即数据库制作者通常根据制作目的,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所需的资料。
    其二,为资料的编排,即内容储存在数据库中的顺序或呈现于用户。
    可见,开发独创性数据库可以按照汇编作品予以保护,这对开发者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但同时也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无法达到“独创性”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只有具有“独创性”特征的的数据库是才能受到著作权保护,但必须满足“独创性‘的限定条件。数据库开发企业,必须注意独创性的创作特征,尤其对同类产品,不能模仿他人的编排,否则无法取得版权保护。
    2、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法律在保护独独创性数据库著作权的同时,更强调对所使用的他人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如果需要选取他人作品或作品的片断,应事先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虽然,一部数据库作品可能会选用众多原作品使用,但必须尊重他人著作权,否则,可能会面临侵权诉讼风险,对商业信誉,市场占有率等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非独创性数据库开发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在内容的选择上或者编排中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毫无疑问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将此类数据库上载到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对于更多的单纯资料组成的数据库来说,由于缺少独创性,而无法得到著作权保护,但如果不予保护又无法使制作者的巨额人力、财力、物力得到回报。
    我们知道,某一数据库收集的信息越全面,其对数据库的信息资料选择性越小,因此,在资料的选取上体现其独创性的可能性越小。在数据库的编排上,信息量大的数据库给予数据库制作者的创作空间很小,加之数据库编排的原则是便于使用,为用户提供对资料灵活方便的文件访问和资料操作,并且资料的编排多是由驱动程序所决定,所以信息越全面的数据库越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对花费了大量心血的数据库制作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我国,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用来弥补版权保护的不足。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数据库的制作者制作数据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因此未经其许可将数据库用于商业目的是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原则,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但是,数据库制作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数据库开发者重视侵权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因此,对于数据库这类特殊的劳动成果,如果符合作品的特征,可以考虑按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但即使不具备作品的特征,也同样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数据库开发者应明确数据库的法律特征,并采取一定的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这样才能对数据库形成更为完善和安全的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