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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尔街英语”霸王条款拴住退学者 履行告知义务仍需担责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市民尹先生是本市汽车行业的一名商务人士,因为工作关系,需要经常与外国客商交流。一心想提高自己英语口语水平的尹先生看到“华尔街英语”的广告后马上被其吸引。“广告说,能快速提高英语水平,并且随到随学。”2007年6月8日,尹先生支付了2.4万元的学费,成为“华尔街英语”的学员。之后,尹先生发现所学英语根本达不到自己的要求。“我希望能学习到商务英语口语,可在实际授课中,更多的是练习单句、语态。”更让尹先生气愤的是,由于选课需要提前2周,导致他这样的商务人士根本选不上想选的课。一个单元课未上完,又不被安排下一单元的学习。面对这样紊乱的学习状况,2007年7月3日,尹先生向“华尔街英语”递交了退学申请,要求学校退回未学完的学费。但“华尔街英语”却拿出了尹先生在入学之初签订的合同,拒绝了尹先生。为此,尹先生以“华尔街英语”签“霸王合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华尔街英语”与尹先生签订的《华尔街英语课程注册合同》中规定,学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退学:一、入门课后7天内,且在第一单元学习期间内退学,学费在扣除500元后退还;二、入门课后30天内,且在第一单元学习期间内退学,学费在扣除4800元后退还。并约定,“一旦学员开始第二单元学习或时间超过入门课30天的,将被视为对学校满意,不予退学。”“华尔街英语”表示,尹先生虽然没有过30天的期限,但已学习了几个单元,所以不能退学。“华尔街英语”同时表示,签合同处的学校已经提醒了学员注意义务。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华尔街英语”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约定,原告尹先生一旦开始第二单元学习时间或时间已超过入门课30天的,不得办理退学,显然侵犯了尹先生的契约自由选择权利。法院认为,尹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华尔街英语”服务的,双方的合同难以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尹先生不愿意“华尔街英语”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预付款应返还。而尹先生自愿扣除4800元,属于合理,“华尔街英语”还应退还其余学费2万元。 
 
(摘编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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