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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人员攀岩被砸致死 拓展机构未尽义务判赔30万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2006年4月,天津某公司与山野公司达成了拓展培训协议,山野公司为其制定了培训策划方案:活动时间为2006年5月13日至14日,内容为培训热身、野外穿越等;服务项目包括住宿、餐饮、十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山野公司收到对方现金3万元,并于2006年5月13日上午带领该公司员工购票后进入沟崖风景区,但未将具体活动安排告知沟崖风景区。5月13日下午,该公司员工李某和同伴按山野公司制定的路线在该公司教练员带领下进行攀岩活动,途中李某被山上滚落的石头砸伤致死。2006年6月21日,李某的家属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8万元;此后,不再承担其它法律责任。2006年7月,天津市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不予认定李某为工伤。2006年8月1日,李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领款保险金10万元。2007年2月,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山野公司和沟崖风景区按照各自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2万余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山野公司未提供其担任攀岩的教练人员有国家颁布的相关资质证书的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作为此次活动的方案制定者、活动组织者还是具体实施者,同时作为一家具有开展此类活动专业知识的经营主体,山野公司均应该并且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现因山野公司未在其专业知识和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发生,因此应该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山野公司在未告知沟崖风景区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和选择活动路线,自行配备专业人员,且有能力独立对活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判断和预防,故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山野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9919.6元。
 
(摘编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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