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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法上对股份公司虚假出资的规制

2013/2/13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虚假出资的意义
股份有限公司其本质上是筹集资本而经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因而,在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认购人承担按所分派的股份数缴纳认购股款的义务,发起人必须在股份总数都被认购后,尽早使股份认购人缴纳对各股份的认购价款总额。韩国在股份公司各股东认购股款的方式上,采用的是全额缴纳主义。韩国在应对虚假出资方面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制。根据《韩国商法》第332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购股份时,利用假设人的名义或者无端冒用他人名义认购股份的,应当承担作为股份认购人的缴纳责任,并且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经过他人的承诺利用该名义认购股份的,应当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责任。因为缴纳需要使公司实际拥有该股价款,就缴纳而言,股份认购人不得以抵销对抗公司(韩国商法第334条),也不允许代物清偿或更改认购股款。为了确保缴纳的股款到位,缴纳行为必须在股份要约书所记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缴纳地点进行,如果要变更缴纳款的保管人或者缴纳地点的,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韩国商法》第306条)。保管缴纳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到公司成立后才能放出这些缴纳款,只在发起人或者董事请求时,才能发给其保管金额证明书。
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得到顺利实现,保护善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韩国商法》通过缴纳款保管制度防范虚假出资,并规定,如进行虚假出资,就对董事、发起人等有关人员加以刑事制裁,以预防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可以按照其虚假缴纳是否与缴纳款保款银行有共谋分为通谋虚假出资、伪装出资、折衷形态的三种类型。对于虚假出资的效力范围,韩国的学说、判例的观点有分歧。下面简要分析虚假出资的类型和韩国有关的学说、判例,以及与虚假出资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虚假出资的类型
(一)通谋虚假出资。通谋虚假出资,是指发起人或者董事等人从缴纳款保管银行借款。将其贷款金额存到缴纳款保管银行,以其存款缴纳股款,而约定在公司成立后清偿该借款之前不提取该笔款项,而当作缴纳款额的储蓄,等到公司成立才提取该储蓄并清偿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韩国商法》第318条所称“关于返还缴纳款额的限制”。其具体类型可分为:①通谋虚假出资的典型类型,即发起人、董事等人将从缴纳款保管银行借到的款项再存到该缴纳款保管银行,以其充当股款的缴纳,同时约定到贷款完全清偿时为止不提取储蓄款的行为;②虽然给公司返还了通谋虚假出资的资金。但是在该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等人立即向缴纳款保管银行清偿其贷款的行为;③发起人等人与缴纳款保管银行职工通谋,实际上银行不收金钱而假装存款股款并发给缴纳款保管证明书的行为。
(二)伪装出资。  [1]伪装出资,是指发起人故意从缴纳款保管银行以外的第三人借款并以其款额抵充股款缴纳金,等到公司成立后从缴纳款保管银行提取缴纳款并清偿该贷款行为。这就可能造成从表面上看缴纳人似乎对缴纳承办银行提交了有效缴纳。而实际上根本没有缴纳股款。其判断是根据公司成立后到返还缴纳金所经过的时间、该返还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缴纳款是否为了公司经营使用等情况。  [2]
(三)利用公司资金的虚假出资。这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在发行新股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它股东、职工授予股份认购权时,对其缴纳的资金由公司提供融资,表面上看其具备股份认购人缴纳的形式,而实质上则是利用公司的资金缴纳的行为。这时,形式上履行了其缴纳程序,发行了新股,但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根本没有增加。其性质也属于虚假出资。
三、虚假出资的法律效力
(一)通谋虚假出资的法律效力。通谋虚假出资,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属于违法行为,对此,学界没有异论。既然通谋虚假出资属于无效,公司的设立也可视为无效   上一篇:中药专利国际化四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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