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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的建议(2010年第10期)

2013/2/15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自发端以来,时至今日己经成为各国政府、学者、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近年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正在对中国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产生着日渐明显的影响。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对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着重要意义和非同寻常的影响。

    关键词:国企 总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早源于1882的美国新泽西州美孚石油公司,而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国家,到后来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形成完善的体系。我国于1997年开始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在随即出台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大型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法律顾问。2002年,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几年间连续三次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文件,足见其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性质

    1、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区别。企业法律顾问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面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内部人员;其不仅具有法律服务的功能,同时还具有管理职能。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的本质区别。首先是执业身份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职工,受企业管理制度的约束;而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受《律师法》约束,在社会中介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是企业的外部人员。二是工作性质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管理人员;而律师是社会上专门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三是知识结构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知识上侧重于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内容,同时要掌握企业管理知识;而律师主要是根据服务对象不同在法律知识上各有侧重。四是工作原则不同,企业法律顾问是全方位和全过程地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而律师是专题性地根据企业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事后处理为主。

    2、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产物。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决策层的成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重要性同于企业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不仅要组织、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而且还要协调企业各部门、各环节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事务的总管,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享有相应职权,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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