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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2013/2/16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合法决策,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的诉讼成本,使公司的行为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事务时,应征询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规避与降低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活动,严格保守并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禁止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聘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总法律顾问、兼职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所属各单位根据企业需要和法制建设情况,逐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单位予以整改; 

(六)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设立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独立设臵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与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法律事务机构。 

第九条 法律工作人员是指本单位聘任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本单位内部专业人员,包括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本部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设臵法律事务工作岗位,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法律事务管理专责人员。 
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和专责人员设臵及变更时应及时报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本部由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所属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由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本单位有关领导分管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章 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参与起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履行监督等合同管理工作,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领导要求,对本单位有关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本单位企业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对外租赁经营、产权处臵、并购重组、招投标及涉外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法律事务; 

(六)协助本单位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各单位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事宜给予指导、协助; 

(七)按照公司和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九)提供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 

(十一)负责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与考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选聘有关项目专项律师; 

(十二)办理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对所属各单位的法律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健全完善公司层面法律事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公司系统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与队伍建设、公司系统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法律工作人员岗位资格、持证上岗与考核激励机制等; 

(四)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属各单位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监督,并对此类项目的专项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备案审查; 


(五)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重大案件进行备案管理,根据需要给予指导、协调; 

(六)须由公司审查或管理的公司系统其它重大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管理专责人员对其本单位的法律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二)根据公司统一部署,负责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上一篇:为何半数企业的法务人员无律师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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