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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初探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六公司董事长  陈光乐
 
    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指公司根据法律风险的特性,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避免承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制度、体系或者方法。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须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必须适合公司自身特点,起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作用。
    一、强化公司领导人及项目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法制的健全,公司领导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逐步提高。但是,也有些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滞后,不能很好适应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决策的时候忽视或者轻视法律风险,仅注重于速度和规模,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损失。所以,建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加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还要强化公司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机构。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集团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和充实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公司通过制定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的职权和职责,强化和提升法律事务机构的服务职能,把公司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
    三、建立和完善与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
    我们将借鉴总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承包管理办法”、“联营项目监管办法”、 “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办法”、“优先权放弃管理办法”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旨在强化项目管理、防范项目风险的规章制度。
    四、强化诉讼案件的管理
    建立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建立重大案件的会诊制度,案情分析,过程跟踪,结案总结,实现诉讼过程中的资源整合。争取好的办案结果,强化办案质量。
    五、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人追究制度
    必须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人担保制度,对于无视规章制度,置公司利益于不顾,导致项目重大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以内部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追究的多手段、多方式的责任追究机制,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另外,我们将对项目责任人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并根据其信用情况做出合作与否,以及是否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的决定。
    六、重视和加强公司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法律事务部门与公司财务、审计和监察,特别是公司新设的项目监管公司等部门要积极协调和配合,实现联防联动,齐抓共管。集团内部的公司之间应当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和畅通的交流渠道。同时,由于各公司有自身的优势和不足,这样在相互交流和合作中可以取长补短,有利于共同发展和进步。所以,加强公司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为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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