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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旅集团法律部总经理冯卫红对一期并购纠纷案件的法律分析

2013/2/17 字体: 来源: 作者:

这个并购纠纷案例案例主要涉及的主题是股东之间的借款、担保的法律效率。我介绍一下这个案例,A公司93年成立的,有三个股东,有两个公司合并了,争议主要是甲乙两家。04年欠银行借款8.65亿,各股东提供担保,甲为4亿多提供担保,其中A公司欠甲1883万元,由于不能偿还银行债务,法院通过破产程序拍卖A公司资产。这种情况下,丙公司决定对A公司进行整体收购。通过豁免甲公司的4亿多担保责任,零架构收购甲公司股东借款1800多万元,和40%的股权。A公司是严重的资不抵债,项目的外聘律师为方案出具了非常支持性意见,他认为只要给银行债权协议收购完成易货再与甲股东协商,协商不成银行债权人可以起诉甲股东,胜诉之后通过强制执行甲对A的股东借款和40%的股权。第二个意见我报告里引用了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认为债权和债务可以冲抵,实现两个零转让。
         在法律意见书非常乐观的支持性意见主导下,豁免4亿多担保责任,股东责任就让给我吧,但遭到甲股东的拒绝。之后就到法院起诉,担保责任有4亿多,担保很快获得了法院支持,也没有上诉。法院判决甲股东向丙履行担保责任,偿还担保款项。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确实资不抵债,负债有一亿多,这种情况下,法院决定把股权进行拍卖。正准备拍卖的时候甲股东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我们提出了抗辩,认为这是不确定债权,另外8.65亿债可以延期。整个并购严重受阻,丙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部,进行了分析。第一根据担保诉讼很难或多零价格股权的。第二即使股权真的拍卖了,拍卖的结果是很难预测的。第三根据破产法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驳回不能是处理破产案件,先要求甲股东民事诉讼。
       这不是很乐观的情况,在我们内部形成了主导意见,与甲股东进行充分协商,解决了甲丙之间的争议,完成了整体收购。因为我们分析如果一旦进行破产程序,且不说能不能破产,破产费用要非常高,四、五千万以上。而为什么丙很难通过担保诉讼通过股权呢,因为丙是债权人,甲是保证人,保证人如果被拍卖了,实际承担的责任可以向A公司追查。A公司拍卖获得股权,A公司成为了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且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一致,所以部不能抵冲的。这样最终股东借款没有抵消,导致甲股东申请破产,把你陷入两难的局面。我们总结认为首先外部律师的意见导致了收购受阻,成本增加的局面。这个案子涉及到不少法律问题,比如破产法律问题、担保问题。我讲股东借款和股东之间担保。我在公司内部做事务过程中,觉得股东之间最常见的纠纷就是股东之间缺钱的事,通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用完了,没有钱,找第三方借钱,银行说你要成立担保。或者股东借款,大股东说我借钱,但付出得不到回报不行,这样公司就陷入了僵局,可能就死掉。还有大股东提供了超比例提供股东借款或者担保,回报可能借款收点利息。
      我们分析一般情况下两种做法,一种大股东提供超比例借款、担保的时候会要求小股东拿股权质押,效果如何呢?我们发现股权质押效率很有限,等于强制收购小股东股权。我们注意在业务过程中核心的问题,起草合同的时候,我的建议是一个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要约定,股东有对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借款和借款担保。第二对超比例提供的话应该可以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这种约定,这比股权质押效果要好、更直接。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实践中大股东提供股东借款,如果可以想听听专家的资料,谈谈你们怎么提供股东权利的。
 
     本文选自“2010 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管理高峰论坛”冯卫红经理发言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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