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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务官:一个崛起的法律职业群体

2013/3/20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首席法务官”(CLO)的头衔正日益成为其中重要的一极。

    企业法律事务究竟怎样开展?法务官们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群体?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底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成功的跨国公司的企业法务工作又有什么经验教训?目前中国的企业法务官群体又是怎样的一种状态?

    在本刊即将推出《法人·首席法务官》增刊之际,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总部总裁费雷德·克雷布斯先生接受了本刊专访,这位杰出的公司法务专家对这一系列迫在眉睫的问题作出了极有价值的回答

  文 本刊特约研究员 刘宏强

  首席法务官是来自于英文“Chief Legal Officer”(CLO)的中文对译名,实际上,其意为企业法务管理的最高领导人,其必须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必备的管理能力。

  从全球范围来看,凡规范和成熟的公司或企业,都会配备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为企业保驾护航,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人们对这类人员,从目前来讲,有多种称谓,如法务专员、法务经理、法律事务专员、企业法律顾问或公司律师等,而对于企业或公司内部的法律团队的领导者也有不同称谓,如首席公司律师、首席法务官、首席合规官、首席法律顾问或者总法律顾问。

  从理论上来看,所谓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不过,从广义上来讲,现在人们谈论起首席法务官时,实际上就是指称企业法务人员这么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狭义上说,是指企业内部负责法律事务的最高领导人。

  从1882年美国新泽西州的美孚石油公司设立第一位企业法律顾问到现在,已经126年了。在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纵观国外的企业法务人员,几乎都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资深的职业经验,并且多数都持有两个专业学位。换句话说,在国外,首席法务官的职业群体已经茁壮成长了120多年。而反观国内来看,自从国家经贸委联合人事部等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以来,中国的企业法务职业群体就一直是不温不火慢吞吞发展,直至国务院国资委组建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在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下,从由点到面、由中央企业到地方企业等多方面多维度得到了强化。相比于国际同行,中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年限连国外发展年限的零头都不够,可见这项工作任重而道远。很可喜的是,发展到现在,在中国国内,首席法务官已经成为很多公司企业经营决策过程当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他们正日益成为一个崛起的法律职业群体。

  长期以来,无论在企业内部,还是各种企业对内对外经营行为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都是一个无处不在不可或缺但又不被人特别注意的角色,职业要求也使他们不轻易走到前台;有人称之为“花瓶或摆设”,有人称之为“消防队或急救兵”,有人称之为“经理参谋”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信息官(CIO)等, “首席法务官”(CLO)的头衔也日益成为其中重要的一极。然而,与其它职位或职业相比,企业法律事务究竟怎样开展?法务官们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群体?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到底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作用?成功的跨国公司的企业法务工作又有什么经验教训?目前中国的企业法务官群体又是怎样的一种状态?这样的问题,从本文对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总部总裁费雷德·克雷布斯的采访中可见端倪。

  问:弗雷德先生,作为ACC全球总裁,您是否能介绍一下ACC以及您所了解的企业法律顾问会员情况?

  弗雷德: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在美国华盛顿,成立于1982年。成立时该协会的名称是“美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merica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后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其会员单位大多变成全球性的跨国公司,个人会员分布于世界各国,2003年1月,该协会更名为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Counsel)。该协会会员,来自全球47个国家的7000多家企业。该协会在国际大企业中享有较高声誉,《财富》500强企业中多数公司法律顾问是其成员。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在美国注册的非盈利机构(NPO),成员是企业内部具有正式员工身份的企业法律顾问,社会律师不能加入该协会。该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资源库,创造国际交流平台,促进企业法律顾问之间的横向交流,维护企业法律顾问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目前在美国、欧洲和以色列设有分会,在中国设有代表处,与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保持着合作关系。该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决定协会的总体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每届理事会有39位理事,一般由大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或法律机构负责人担任。每位理事任期3年,最多连任2届。理事会每年改选13名,即只改选三分之一的理事,较好地保证了理事会的连续性。

  协会目前的主要工作:一是举办年会。通过年会,总结布置协会的工作,加强会员之间的经验交流,近年来参加全球年会的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人数逐年递增,2007年芝加哥年会吸引了2000多家法律产品提供商和3000多名全球各个国家和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二是定期发行杂志,每月发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简报》和《全球企业法律顾问杂志》;三是创建维护网上资源库,该协会在其网站上设立了“网上图书馆”,提供与企业法制相关的图书资料,还在网上设专区介绍会员的企业法制经验和做法;四是向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培训服务,不定期地举办不同专题的培训班。

  问:总体上看,美国的企业法务人员有多少人呢?

  弗雷德:目前,全美国公司律师人数已近20万人。

  资料显示,波音公司法律部门现有 232 人,占 500 多名高管人员的 46 %,法律部的管理层级分为总法律顾问、助理总法律顾问、主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通用电气公司设有专职企业法律顾问800余名,总部保持80名至100名;埃克森-美孚公司共有法律顾问700余名(公司员工10万人左右);BP-阿莫科共有法律工作人员800余名(公司员工约10万人);雪佛龙公司共有法律顾问230名(公司员工3.3万人);在世界上最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4000多名工作人员中,公司律师多达2000余人,占到一半人数。从美国大型公司的整体情况来看,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的配备,约占职工总数的1%左右。

  笔者附:欧洲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主要根据企业业务量的需要,配置数量不等的专职法律顾问,如欧洲航空航天防务集团总部的500名员工中有24名是企业法律顾问,占员工总数的4.8%,另有120个企业法律顾问在全集团下属专业领域工作。法国空客公司总部500名员工中有15名企业法律顾问,占员工总数的3%。其下属公司还有60名法律顾问。(本段数据来源于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问:作为一家美国公司,企业是如何定位法律部门的职能或者说角色的呢?

  弗雷德: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由于美国的法律环境比较好,凡企业具有法律含义的行为均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参与企业董事会和经营层决策、合同管理、法务战略、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或仲裁业务、外部律师事务所管理等。

  美国企业法律部门的运行机制大体上是集中运行机制,但近年来也有所变化,即集中和区域管理机制并行的趋势也很明显:一般上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对总裁负责;法律部按照业务领域分成若干个处;海外业务较多的公司,按区域设立地区法律组织,为法律部的派出机构;各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立自己的法律部,受总部法律部的领导。 总法律顾问一般为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有的还兼任公司秘书,直接对总裁负责,为总裁服务。2007年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总法律顾问向董事会一级的领导负责。44.8%向CEO负责,21.9%向董事长或总裁负责。这与2005年的调查结果非常相似,当年有近一半的总法律顾问向CEO负责,约四分之一向董事长或总裁负责。在向CEO负责的总法律顾问中,68.3%直接向CEO负责,8.5%间接向CEO负责,5.7%同时向CEO及另一位领导或部门主管负责。许多大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经常与立法机构打交道,能影响立法机构制定有利于企业的更好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问:美国的公司是怎么具体定位企业法务人员的呢?

  弗雷德:一家典型的美国公司一般都会规定:企业法务是公司经营业务的法律顾问;是公司的规章、制度、政策、策略的制定者和审查者;是公司规章制度和遵守法律的监督者;是法律、争议纠纷的解决者;是涉法行为或业务的审查者;是各部门经营管理的协调者;是新法律法规的信息提供者;同时,也是公司形象的保护者。

  问:美国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来源于社会执业律师还是法学院毕业生呢?哪一个方面比较多?

  弗雷德:美国企业对法律顾问的要求很高。即使取得了JD学位(法律博士学位)和律师资格,也不能直接进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必须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工作若干年后,其中的佼佼者才有可能被聘用为企业法律顾问,并且如果其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随时会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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