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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2 字体: 来源: 作者:

  相关案例

  签订合同,规范很重要!

  林华(化名)与朋友合伙承包工程,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根据协议,林华只给予资金投入,朋友全权负责施工等各项事宜,等工程结束,所得收益双方按比例分红。

  该工程工期3年。3年间,林华从未过问工程上的任何事情。如今,工程完工,朋友告知林华,承包这一工程亏损了,不仅没有分红可得,连其投入的资金也亏了大半。得知这一消息,林华懵了,他不相信朋友的说法,遂向律师求助,希望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挽回损失。可是,双方的合伙协议是林华唯一能提供的证据。而律师调查还发现,林华和朋友合伙承包的工程实际上属于层层分包的情况,分包至林华二人已经转了好几手。在其朋友不愿意配合的情况下,林华及律师甚至无法准确了解到该工程的总金额是多少,而工程结算依据、方法在他们的合伙协议中也没有体现。

  面对这样的情况,最终律师只能对着林华摇头:“你的损失很难挽回了!”

  钱主任点评:其实,合同的规范性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很多纠纷。像林华这样承包工程的合伙合同,在签订时,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应作为附件出现。另外,工程总金额,工程款结算依据、方法,诸如此类信息,都应该在合伙合同的条款里有详细体现。

  资金结算,方式要可靠!

  B公司承揽了A公司的广告业务,双方一起合作了5年。这5年里,两者之间产生了300多万元的业务资金(均应由A公司支付给B公司)。最后,B公司经财务梳理结算,认为A公司还欠其业务资金45万余元,向A公司进行催款。未料,A公司言之凿凿:我方已全额支付所有业务资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AB两公司的资金结算方式比较混乱,既有公对公账号的资金划转,也有公对私的金额往来。而双方发生争议的资金,就出在几笔公对私的往来之间。据B公司表示,A公司有几次业务费用打到了B公司老总的私人账户上。这几笔费用的给付方式是:先由B公司老总把收条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汇款至B公司老总账户。这样一来,收条日期和汇款日期有了时间差,前后相隔一周甚至更久。几年时间过去了,AB公司对这几笔已付款项发生了争议。B公司认为,前一张收条和随后进入老总账户的汇款属于同一笔款项;A公司则表示,收条是B公司老总收到现金后开具的,汇款凭证代表了另一笔款项,即收条和汇款凭证代表了两笔款项。如此一来,A公司甚至发现,己方已经多付了13万余元给B公司,向B公司提出了返还不当得利的要求。

  双方各持己见,究竟是A公司少给了钱,还是B公司多收了钱,谁也没能辩个分明。此事最终以双方调解作为了结:A公司不再给付B公司业务费;B公司也不用向A公司返还所谓的不当得利。

  钱主任点评:这是法律顾问必定会提醒其所服务企业的事项———严格规范资金结算方式,常规业务、长期业务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公对公账号进行结算。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案例中“糊涂账”的产生。

  欠款追讨,期限把握牢!

  这件事发生在去年下半年。当时,钱主任刚承接某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久。她向企业主提出:让财务疏理业务资金往来情况,特别要提供企业应收而未收到的资金具体情况。正是这份财务里的资金往来清单,让钱主任发现了一笔已经积欠了3年的货款和两笔马上就要到诉讼时效期限的货款。

  后两笔货款,在该企业的积极催讨下,很顺利地拿回了。但那笔积欠了3年之久的货款,催讨过程遇到了麻烦。事实上,这笔货款总额200多万元,对方客户已经分多次支付了绝大部分,仅剩尾款3万余元。由于前后长达3年时间,负责这笔业务的业务员已多次换人。钱主任对此事进行了仔细了解,得知己方企业员工曾多次通过电话向客户催讨这3万余元尾款,对方总是答复“好的好的,我确认一下再付给你”,可事后始终不曾给付。

  钱主任又向客户方了解情况,这才得知,对方已经遗失这笔交易的总货款票据。更令人苦恼的是,己方财务也无法提供出该交易的总货款存根。这样一来,客户方自然不愿给付这笔尾款——总货款都不知道,怎么确定我方还欠你3万元货款?!幸运的是,在钱主任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在客户方最后一次汇款所提供的单据上找到了线索。该单据上有一句备注留言,上面写明了“尚未支付XX元”。有此为证,客户方爽快支付了这笔钱。

  钱主任点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财务上定期的疏理很有必要。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两年,对于货款、业务费的催讨,应该注意不要错过诉讼时效的期限。可能有人会说,“我一直有在催讨,诉讼时效能得以顺延”。但是,像该案例中,通过电话催款,在没有录音的情况下,属于“口说无凭”,很难让法院认定催讨事实而顺延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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