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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企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制约原因及对策

2013/8/2 字体: 来源: 作者:沙洪滨

【文章摘要】

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势在曲行。本文阐述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进的制约原因,探讨改进对策,促进全面推进。

【关键词】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约原因;改进对策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概念及主要职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势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主要职责,可以归纳为四种功能:一是预防为主功能。主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二是参与决策功能。为企业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三是开展教育功能。通过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四是依法维权功能。处理企业发生的各类法律事务,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国有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的现状在我国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依据,1986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首次从法律的角度确立了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即与“三总师”.副厂长并列,处于同等地位,享受相同的待遇。1997年以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司法部、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先后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通知予以制度保证。但是,从我国企业目前现状来看,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大多次企业就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可是至今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的为数不多。现在企业任职的法律顾问机构的负责人,其行政职务与“三总师”、副总经理不在同一职别上,职位是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甚至有的只是一般管珲人员而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的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其担负的责任特别重大。这种地位、职责以及麻享有的职权、待遇不相适应的局面,直接影响其职能作用正常发挥,也削弱了企业法律顾问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而同外成功企业是把企业总法律顾问设置在『岛级副总裁的位置E,这对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应当是一个有意的借鉴。

三、制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全面

推进的主要原因

(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对法律顾问地位的影响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自身发展证实,国家法制建没的进程是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发展的基础和外部条件。政府的适时推动,是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仓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人世后国内国际市场新彤势发展的需要,国家加快推进法制建设进程,在中央直属企业全面推进设置总法律顾问制度,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与措施,使“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得以顺利贯彻与实施。但对“央企”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推进设置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据资料统计在“央企”之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寥寥无几,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设置、地位、职责等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立法上予以保障,才能全面推进。

(二)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法律顾问地位的影响

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的强弱将决定他们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领导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企业法律顾问。根本不需要”。第二,法律顾问“有比没有好”。他们认为企业法律顾问清收欠款,打官司要比社会律师好,既懂法、又听话,好管理,还能节省代理费用,把法律顾问工作仅仅局限与追索欠款、打官司,解决经济纠纷上。第

三,法律顾问“务必不能少”。

一些法律意识强,有远见的企业领导人认识到“依法治企”是企业的必由之路。只有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才能使企业的各项工作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实现依法治企。

(三)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信誉对其地位的影响。

法律顾问信誉的好坏,工作质量的优劣,也是影响其地位的重要因素。企业法律顾问如有较好的业务素质,积极,主动地T作,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为本单位的依法管理工作做出了成绩,使企业领导人通过事实,看到法律的威力,尝到依法管理的甜头。那么,法律顾问在企业领导人和全体员工中就会建立起信誉,其地位也就随之而提高。

四.改进对策

(一)国家适时推动是全面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保障。

目前有必要从国家立法上明确,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必须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杜绝地方推进不够主动、甚至抵触、观犟,影响推进力度;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尽快出台《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依法规范企业律顾问地位.职责,工作程序,把企业总法律顾l’口J制度纳入国家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把提高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作为突破口.

尽快恢复或者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保证职能作用的正确发挥。当前很多企业把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建立起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并入其他部门,使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削弱甚至停滞。究其原因就是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忽视了法律顾问预防为主和参与决策功能,使其职能作用不能正确发挥。必须把提高企业领导人的法律意识作为突破口,法律顾问地位才能加强,工作才能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必达主编《中国法律顾问制度与

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1991版

2、刘柳《: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改

革开放同行》法制日报2002年6月15

日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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