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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法务管理(之二)

2013/11/8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需要制度保障

  一、

  在当下,或许应该将“如何提高企业法务管理地位”这个题目调整为“如何正常发挥企业法务管理的作用”。首先有一个感觉,当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在一起讨论这个问题时,大家对法务管理的重要性,可以提得很高,认识很清楚,非常容易达成共识。但是当他们回归到各自的单位,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法务工作的重要性未必都能在实质上得到同样的认同。现实中,法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甚至仍然没有解决如何才能被正确认识、如何才能得到合理的评价和定位、以及如何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窘境。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最重要的是通过追求效益最大化而求生存、谋发展。所以直接与企业效益和生存状态相关的生产、经营等性质的工作,自然成为企业领导最关注、关心的,因而总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工作。与之相比,法务工作可能会被视为是为此提供支持、保障性质的工作,因而处于服务、服从的次要地位。

  为了依法治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管理水平,现在好多单位普遍都比较喜欢通过“对标”找差距,特别是与那些国际先进同行进行对标。虽然关于如何对标以及对标的切入点和项目等,可以有多种方案的选择,因而结果、结论也有多种多样;但是,其中最关键和最核心的问题则应该是,企业最高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法律自觉和对法务工作作用的真正理解和认识,也是往往被忽视的重要一项。

  显然,目前国内企业在这方面与很多国际先进同行的差距不但明显而且很大,这些差距和现象是企业曾经长期处于不同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下的必然发展结果。

  作为企业的法务人员,需要清楚这种客观现实,才能保持正常心态,对自己客观定位。不刻意地去争宠、争地位、争名分,这应该是一种有自信心的表现。在中国当前特定历史条件下,这也是有效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的人员所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二、

  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在当代中国,是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物,是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同样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其作用很不简单。但是,对这项工作及其职能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还有待深化。

  目前,对这项工作,比较普遍的认识大致就是其合规、保障作用,即为企业提供防范或规避风险的帮助,以及应对争讼的麻烦和困扰。在不少单位,法务管理甚至主要是被作为保障企业领导行为不会因违法违纪而被追究的参谋。然而,企业的法务管理之所以重要和不可或缺,其作用和职能,除以上所述之外,更重要、更有价值的应该是:它是企业经营和运行行为和活动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务管理可以通过与企业活动的有机结合,保持企业运营或运行顺畅、有效和高效,避免企业行为的盲目性,防止走歧路,因而使企业的行为理性,在最佳、最健康,因而是最捷径的道路上决策和运行。使企业不走或少走弯路。这应该是企业法务管理的更高层次职能和价值体现。

  要做到这一点,法务管理就要融入企业的日常运作过程之中,成为业务流程中必要的一环,而不是游离于企业日常活动和行为之外,只充当评论者和建议者。企业法务管理应该渗透在企业的方方面面,体现于企业的全部行为,贯穿企业运行的始终。完整的法务管理,不只是法律部门和少数法务人员的事,而应成为全员尤其是领导层和最高领导的自觉。

  因此,法务管理不仅仅是为了治理企业,强化企业内部纪律的管束,更重要的是为了企业经营、运转的有效和高效。其必将成为企业各项业务流程中的一环,成为企业生存、成长及日常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

  有观点认为,提高企业法务管理地位的途径有二,即:企业的老总要把法律当回事;法务人员要能干成事。这话应该没错,但是需要具体分析。

  “老总要把法律当回事”。其含义是要首先解决企业最高领导者的认识问题,这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当今中国,领导重视,事情就好办。这也是当前中国企业需要持续解决的重要问题。

  但是,领导重视终属人治。把提高法务管理地位寄希望于某人,甚至某人的情绪、喜好,其实很不靠谱,并非能够支持长远和一以贯之。更何况,认识和观念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将是一个长期工作,需要在客观大环境相辅相成下,在缓慢、渐近的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更新思想才有望逐步改善。

  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导人对法务管理认识所能够达到的自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这是因为思想中的自觉意识,主要是被外部环境“逼”出来的,并在“逼迫”下逐步形成的。这里所说的外部环境是企业外部的综合因素的集合,其中包括而不限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社会市场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发展,行业竞争和企业生存的压力,交易习惯的重塑等。

  可以说,市场化进程越深入,企业法务管理的重要性越突出。虽然应当不断地创造条件,争取领导的支持,但也不能把充分发挥企业法务管理作用的全部希望都单纯地寄托在能把法律当回事的领导身上。

  “法务人员要能干成事”。通过干成事才能体现法务管理的作用,才可能被认可,因而这一点也非常重要。然而,干成事的前提是需要有让你干事和允许你干事的机会。这种机会很可能是随机的和粗放的,但也可能是一种常态化的。

  确定法务管理的应有地位和发挥正常法务管理的作用,需要使法务管理人员始终能获得一种常态化的干事机会,即使对于应急案件的处理,也应如此。这就需要有制度的保障和约束,需要建章立制,以便名正言顺,有章可循。

  这种制度,既约束包括领导在内的所有非法务人员和部门,更约束法务人员自己。这是制度化的管理机制和做事机制。制度如能被完全和不打折扣地真正执行,则或许有希望形成常态化及长效的机制。这应该是作为法务人员所追求和为之努力的一种理想状态。

  四、

  为从企业运行机制上解决法务管理工作的应有作用和地位的问题,或许应该从企业制度建设上考虑解决的途径。或许可以先从这样八个字入手,即:明确职能,优化流程,据此建立和形成做事的依据、保障和约束机制。

  明确职能,是指首先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务管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在其职责规定中,除了明确所应承担的工作事项外,更重要的是界定清楚这种岗位在公司上下左右关系中的位置,特别是要十分清晰地明确该岗位可行使的权力。

  优化流程,是指法务工作要融入企业的各项日常工作活动之中,形成常态化业务流程链条中不可或缺和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只有实际和具体地参与进去,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解决问题,体现价值。

  综上,提高法务管理地位的核心是使法务管理工作融入企业的日常运行之中去,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在日常运行中发挥作用。要从制度建设上防止和避免企业的法务管理游离于企业日常运行的行为之外,只是充当临时消防队和咨询顾问的被动角色。明确职权,优化流程,就是要从制度上保障企业法务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

  人的支持很重要、很宝贵,不可或缺。但是,法律人更应寄希望于和致力于制度的保障。制度建设,制度保障,制度维护,大到国家,具体到本职,是法律人的追求和使命,大有可为,应予为之。对企业而言,有效的法务管理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宝贵资源,应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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