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务管理 法律顾问

能源企业“走出去”离不开法律团队的专业支持 ——专访上海电力总法律顾问、政法部主任吴明

2015/12/1 字体: 来源:《阳光时代》“‘一带一路’能源企业‘走出去’法律服务专题” 作者:

    “走出去”是电力企业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获取优质资源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建设一流电力企业的重要途径。从2012 年以来,上海电力一直将“走出去”作为最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无论是日本光伏发电项目,还是土耳其燃煤发电、马耳他能源领域一揽子投资、坦桑尼亚燃气发电等都取得实质进展。阳光所从2006 年9 月和2012年分别开始为中电投集团(现与国家核电合并为“国家电投”集团)及其下属境外项目投资平台上海电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近日,阳光时代就上海电力海外项目运作情况以及与阳光所多年合作情况采访了上海电力总法律顾问、政法部主任吴明。
    《阳光时代》
    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 战略对企业的海外经营有什么影响?
    吴明
    2013 年9 月和10 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即“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主动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带动国内装备制造产能、资金、技术、工程劳务走出国门。“一带一路”作为国家战略举措,为电力能源企业“走出去”指明方向。
    今年,中国能源行业也发生了一件国资国企改革和核能企业战略重组调整的大事,即上海电力所属的中电投集团和国家核电重组成功,国家电投正式成立。新成立的国家电投董事长王炳华在国家电投年中工作会议上全面分析了世界经济、国际形势、科技革命趋势及产业格局,并以我国步入经济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为基础,提出了国家电投的战略构想。其中,首次明确“积极拓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努力把国家电投建设成为创新型、国际化的综合能源集团和现代国有企业”的战略方向。国家电投总经理孟振平对国家电投“走出去”战略做了进一步诠释,明确国家电投将“更加注重国际化发展,这既是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创新的重要方向,更是拓宽自身发展空间的必然选择”。国家电投把实施“走出去”,持续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作为未来的重大战略目标,把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自身发展战略紧密契合在一起。
    上海电力作为国家电投控股的重要A股上市公司及核心二级单位,在集团公司的领导和支持下,从2011 年便提出“脱胎换骨”、“腾笼换鸟”,努力践行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近年来海外发展业绩显著。此次国家电投提出积极实施“走出去”,做“一带一路”战略的实践者,更是给上海电力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海外发展战略指明方向、提供支撑、注入动力。公司董事长王运丹指出,上海电力的“走出去”一定要与国家电投的国际化战略密切融入、有效衔接。公司的国际化发展规划将进一步体现国家战略意图,聚焦、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进一步体现集团公司创新型、国际化战略要求,尤其要配合集团公司的海外整体发展战略。在保证“走出去”健康可持续的前提下,优先加强加快海外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公司海外发展与国家战略、集团公司战略保持一致。
    《阳光时代》
    能否谈谈公司目前的海外业务发展情况?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感觉企业碰到最多的问题是什么,主要有哪些潜在的风险?
    吴明
    “莫道春行早,更有早行人”。上海电力实践“走出去”战略在集团公司内算得上是“早行人”。从2011 年至今,上海电力作为集团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平台,海外拓展的脚步涉及四大洲、十一个国家。通过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上海电力的海外发展结出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日本光伏项目落地,成为中国企业在G7 国家第一个实现投产的项目;成功完成马耳他能源领域一揽子投资项目,并进入正常生产运营,帮助马耳他完成电力改革重组,提升了该国电源结构、电站管理运营及供电安全水平,并大大降低了该国实际电价;上海电力拼搏了两年的土耳其煤电项目,在2015 年7 月通过了土耳其政府的核准,获得了项目的发电许可,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最大的投资项目。
    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我们也不断学习借鉴同行及其他央企国企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实践,同时也研究分析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失败案例,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避免风险。通过分析中国企业“走出去”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性问题,包括企业“走出去”的战略定位不清晰不统一;项目选择比较随意,缺乏科学性;未进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全面;综合商务评估机制不完善;谈判仅关注低价格而忽视价值;合同及交易交割没有出售方保证或补偿承诺条款;交易团队谈判进展缓慢,时间间隔过长、交易团队不熟悉国际交易结构;中国企业并不总是尊重当地环境法律,不雇佣相当数量的当地工人实现本地化等问题。另外,境外投资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通常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及反垄断审查风险、项目审批风险、交易结构及法律文本框架不完善风险、交易对方违约风险、政府违约及法律变更风险、项目融资不能关闭风险、汇率利率风险、完工风险、经营风险及市场变化影响收益风险等。上海电力在“走出去”过程中,注重开展境外投资法律风险防范课题研究,分析同类型案例,不断梳理相关问题和潜在风险,未雨绸缪,制定对策,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有效防范境外业务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
    《阳光时代》
    在海外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您认为企业如何来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和抗风险能力?在海外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何心得体会?
    吴明
    从法律风险管控角度看,要提高境外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 免疫力”和抗风险能力,基础还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完整法律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在项目评估、谈判、审批、决策及执行过程中严格贯彻国资委的关于三项法律审核100% 的要求, 充分发挥以内部法律人员与外部法律顾问相结合的专业支撑优势,紧密结合以ERP、精益管理为载体的法律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严格落实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的合法性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针对海外项目特点,要深化重点领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强化依法规范境外企业治理结构。按照东道国商事法典、公司法,严格构建境外项目法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三级治理结构及分权管控机制,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内部管理指引和制度约定进行决策、管理与运营;强化重点领域的法律支持服务,重点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立项、核准、合同文本审查谈判、境外筹融资等专项重大事宜的法律审核;加强境外投资风险识别与管控,通过专项软课题研究等形式,总结归纳境外投资项目案例经验,摸索出一套完整、有效、可操作、可复制的海外发展项目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和操作方案;健全境外投资经营审计监督制度,规范审计职责、程序与要求,强化对境外投资经营的审计监督管控;推动境外三级子企业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落实专人做好项目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审查把关和风险防控工作,不断加强境外投资风险、境外工程风险及境外企业运营风险的识别与管控。
    《阳光时代》
    在海外项目中,您认为法律服务最主要的需求是什么?迫切需要律师解决哪些问题?
    吴明
    境外项目法律服务从本质上看,关键是要用法律逻辑和思维搭ENERGY &ENVIRONMENT建合法、合理、可操作的项目交易结构,厘清交易法律文本框架。从表现形式上看,是要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发现项目关键风险、思考应对措施;通过商业谈判完成利益和风险的博弈与平衡;最后通过起草、修改、定稿交易协议将交易内容最终锁定在纸面上。鉴于境外项目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项目律师的首要任务应是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协助业主搭建操作可行、风险可控的项目交易结构和法律文本框架,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律文本的起草和商务谈判,锁定交易条件,高效推进项目落地。
    《阳光时代》
    阳光所与上海电力在海外项目法律服务方面开展了哪些长期战略合作?能否具体谈谈合作体会?
    吴明
    上海电力与阳光所自2012年合作至今已有三个年头。期间,阳光所担任上海电力土耳其煤电项目、马耳他能源领域一揽子投资项目、坦桑尼亚气电项目、肯尼亚电站投标项目等多个重要项目的专项外部法律顾问。2013 年起又开始担任上海电力境外业务常年法律顾问。同时,随着马耳他项目、坦桑项目等海外项目的落地或深入推进,阳光所也持续承接了上海电力马耳他控股公司、上坦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这些年来双方的关系可以总结为:紧密合作、共同成长、卓有成效。紧密合作体现在无论是作为具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还是在项目落地或项目公司设立后担任建设期、运营期的常年顾问,阳光所与上海电力总是紧密联系,根据上海电力的要求第一时间投入工作,并根据每个项目不同的特点和项目进行不同阶段要求,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紧贴客户需求。共同成长体现在通过双方几年来的项目历练、精诚合作,上海电力项目团队和阳光所之间不断取长补短,通过项目锻炼成长,在遇到项目瓶颈和困难时,互相启发,互相激励,共克难关,双方合作促进了整体团队能力的提高,形成共赢。卓有成效体现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合作项目取得佳绩。其中,马耳他能源领域一揽子投资项目于2014 年年底顺利完成交割,并进入正常生产运营;土耳其煤电项目于2013 年底完成并购,在2015 年7 月取得项目的发电许可。阳光所的法律服务为这些项目的成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成果的取得也为上海电力“走出去”和阳光所海外法律咨询服务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甚至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典范案例。
    《阳光时代》
    阳光所近年服务上海电力完成了土耳其煤电项目的收购和马耳他能源领域一揽子投资项目,收购完成后项目进展情况如何?对律师团队在收购过程中及收购后的法律服务支持如何评价?
    吴明
    前面提到了土耳其煤电项目于2013 年底完成并购,在2015 年7 月获得项目发电许可,作为中国企业在土耳其最大投资项目,目前正在紧张有序地开展施工准备工作。马耳他项目通过严密完备的法律框架设计,于2014 年底完成交易,共签订了38个主体协议,制作、发布23 个法律文件。2015 年1 月,马耳他能源公司和D3 公司正式进入上海电力增资入股后的运营期。上海电力派出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运用增资入股协议所形成的权利制衡、关键事项否决权机制,初步实现了对马耳他能源公司的有效管控。通过严格执行D3 电站《购售电协议》,在上海电力增资入股D3 公司次月即获得当月全部电费。完备的项目法律框架为上海电力在马耳他乃至欧洲的电力市场战略目标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过这些年来与阳光所的合作,我们感到能源企业“走出去”离不开法律团队的专业支持和全过程法律风险防控,专业法律服务团队需要在伊始就紧密配合项目团队,在每个环节把好关,包括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项目的成功要充分做到内外结合,形成合力。公司内部法律团队和外部法律团队必须战斗在第一线,并与整个项目团队、各专业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并在最终形成的法律文本中整合、汇总并融入企业核心利益和各方面诉求。另外,好的法律服务团队应该为项目全过程,乃至项目经营全生命周期提供完整持续的支持。项目落地、完成交割对于企业对于法律团队只是意味着新的开始,更需要法律顾问在交易完成的整合阶段、在后续的管理运营阶段提供不间断的支撑服务,对于交易完成后续的管理团队既要做好项目前期谈判过程及法律文本的交底工作,又要做好生产、管理、运营阶段的各项法律专业服务支撑。好的法律团队、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正是应当按照这些要求,通过具体实践真正为企业实现战略目标,完成项目任务,创造价值。在合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了阳光所付出的辛勤努力、也享受到了这份努力所创造的价值。
    《阳光时代》
    在海外能源项目服务中,阳光所采取了牵头并与项目当地能源专业律所合作服务的模式,这是否是企业欢迎的模式?您有什么好的建议?
    吴明
    经过一系列项目的合作,我们发现由阳光所(或熟悉央企国企的中国律所)牵头并与项目当地能源专业律所合作服务的模式,在实践中更优于直接聘用当地所开展工作。这样的模式解决了中国企业与境外律所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沟通不畅问题,减少了熟悉磨合的时间,提高了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效率,保证法律团队能够根据企业的需要第一时间进入现场,第一时间进入状态,第一时间响应客户需求。
    在法律团队组建阶段,中国律所可以利用所掌握的国际律所网络资源,为企业迅速有效地比选并确定高质量的当地律所,快速完成当地所聘用,明确参与法律尽调、协议谈判的当地所主办律师。在项目前期法律环境调研、法律风险分析及法律尽职调查阶段,中国律所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律所的执业经验,与当地合作所主办律师及交易对方律师紧密对接,组织并协调当地合作律所及时完成项目标的及东道国法律环境的法律尽职调查,快速发现当地法律问题,快速提出解决方案。在协议起草、谈判和签署阶段,中国律所负责策划搭建法律文本框架,提纲契领准备条款书(term sheets)并明确律师团队分工,分配起草、审查项目协议工作,并指导当地合作所开展能够充分发挥当地所特长和优势的法律服务工作。以马耳他项目为例,阳光所安排指导当地所集中精力完成电站土地佃役权转移租约、电价调整法律公告、电监会许可等需要具备丰富当地实践经验才能完成的重要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定稿工作。通过用好当地合作所,为项目交易完成奠定了重要坚实的基础。一个成功的海外项目,离不开中国律所和当地合作律所的紧密配合与协调,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境内外专业法律团队的各自优势,才能把项目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充分揭示,并寻求符合当地法律实践及国际交易惯例的解决方案,最终为项目顺利推进铺平道路,这也是境内外律所合作服务模式的价值所在。
    《阳光时代》
    你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新形势下对中国律师提出了怎样的要求?你期望律所如何更好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吴明
    要求谈不上,讲些希望,简单来说有三点:
    一是希望能够服务于中国“走出去”项目的律所不断壮大、项目律师的专业水平、能力不断提高,视野不断拓展。与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断增强企业自信、国家自信、文化自信一样,我们的律师团队也能够不断增强专业自信,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实践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做好专业配套,做好全面法律风险管控。
    二是希望服务于中国“走出去”项目的律所能够深入、细致地做好境外项目的法律尽调和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地发现境外项目的法律问题,充分、完整地揭示境外项目的法律风险,真正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做好参谋。
    三是希望服务于中国“走出去”项目的律所在发现问题的同时,更加运用好国际商事规则惯例、东道国法律环境,为企业出谋划策,寻求合法有效、操作可行的解决之道。在帮助中国企业遵循“契约精神”谈判定约过程中,坚守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通过坚持专业,坚持原则,据理力争,从而寻求突破,获得尊重,真正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专业服务,把控法律风险,成为一名优秀的企业法务人员。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