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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飞的股权 七年未果的诉讼

2013/8/1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起涉及股权的行政诉讼,在四年中,历经陕县法院、三门峡市中院四次审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陕县法院在首次审判时6天便“高效”审结一案

  法治周末记者 赵红旗 发自河南三门峡、郑州

  说起河南陕县的支建煤矿,很多人并不陌生——这是诞生“为了69名矿工兄弟”的传奇之地。

  在支建煤矿2007年发生的透水事故中,69名被困井下的矿工在与死神搏斗76小时后全部获救,创造了中国矿难抢险救援的奇迹。但这起事故发生后,陕县政府也加快了对支建煤矿的改制力度。

  “改制并没有解决支建矿业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起来。”7月29日,支建矿业职工宁刚旦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原支建煤矿改制成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建矿业)后,400余名职工的医疗保险放心保)和养老保险没有保障,而且还导致千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最新的例证是,2011年年底,支建矿业的两个采矿许可证被以超低价由一家投资公司“竞买”,而此前,另一家公司曾准备以2274万元竞拍但遭到拒绝。

  不少职工仅知道企业改制,并不知道企业改制还引发了一场因股权纠纷长达7年的行政诉讼。

  在陕县、三门峡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中,这起“民告官”案件一直没有结案。目前,该案已由河南省高院提审。

  3天立案6天判决 大股东不知情

  有关资料显示,支建煤矿是一座具有50多年历史的老矿,始建于1958年,为地方国企。2004年1月,陕县政府批准支建煤矿改制为股份制矿山企业。随后,由支建煤矿职工出资100万元成立了支建矿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及内部职工募股。

  宁刚旦等职工说,因为工商登记的限制,该公司由戴新庄、史汉东、张根绪、陈恩林和李少卿作为职工持股的代表(以下统称五人代表),支建矿业注册后并没有进行运营,成为职工持股的空壳公司。

  2005年,陕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入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能公司)入股支建矿业。当年5月31日,根据陕县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支建矿业由惠能公司出资控股。

  惠能公司没想到,这个投资项目带来的竟是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陕县工商局也未料到,会因为工商变更登记被推上法院的被告席。

  2005年9月20日,陕县工商局收到名为支建矿业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上面有新任董事长刘建忠的签名,同时提交了2005年6月1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显示,出席会议人为五名发起股东,主持人为赵国福,同意扩股增资,并将惠能公司新增为控股法人股东。

  2005年9月26日,陕县工商局为支建矿业办理了变更登记。2006年7月16日、10月18日,支建矿业公司分别提请陕县工商局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这期间,慧能公司派代表进驻支建矿业公司。但因2007年发生的透水事故,使得煤矿停产至今。

  煤矿生产虽然被叫停,但公司的股权却起了纷争。2008年12月,支建矿业一些人将大股东惠能公司派出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忠等管理人员逐出矿区。之后,2009年3月,发生了闪电般的行政案件。

  2009年3月9日,支建矿业和五人代表向陕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陕县工商局撤销三次变更登记。此时,距第一次变更登记将近4年。

  当月12日,陕县法院受理此案,当天向陕县工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3月16日,陕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第二天便作出(2009)陕行初字第5号判决,撤销支建矿业三次股权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这起行政诉讼从立案到判决仅用了6天时间。

  案卷显示,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而这起诉讼,从起诉到判决,作为控股股东的惠能公司全然不知情。

  按照陕县法院的这份判决,支建矿业公司等于又回到了五人代表控股的状态,惠能公司失去了大股东身份。

  两级法院“翻烧饼” 省高院提审

  惠能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听说支建矿业工商登记被变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成史汉东,惠能公司持有支建矿业84.64%的股权直接被灭失,但此时判决已经生效。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惠能公司当即以该判决遗漏第三人等为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2009年5月5日,省高院受理该申诉后,院长张立勇要求依法予以审查。省高院审查后,指令三门峡市中院调取原卷宗进行认真复查。

  2009年8月3日,三门峡中院经复查认为,惠能公司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遂依法作出行政裁定,指令陕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时隔两年后,2011年8月1日,陕县法院再审后作出行政判决。结果与第一次判决相同。

  这份判决书有关内容显示,第一次判决书生效后,支建矿业法人代表被变更为史汉东,陕县工商局在2009年4月15日对支建矿业作出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惠能公司不服此判决,认为混淆了民事和行政的法律关系,将本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案件当作行政案件予以审判,其结果必然是错误的,遂上诉至三门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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