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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作钧:统一认识 明确任务 推动中船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再上新台阶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8月3日,中船集团公司第三次法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谭作钧总经理作了重要讲话,摘要如下:

    这次会议是中船集团公司成立以来的第三次法律工作会议,也是集团公司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召开的法律工作会议。如果说第二次法律工作会议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而召开的会议,那么这次会议就是集团公司研究部署后金融危机时代法律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后金融危机时代集团法律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们度过了极不平凡的一段时期。我想可以这样概括这几年:2008年是危机开始的一年,2009年是最严峻的一年,2010年是极其复杂的一年,今年是极其艰难的一年,未来还有一段更艰难的路要走。一方面,世界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另一方面,造船产能和航运市场结构性过剩矛盾更加突出,短期内很难改善,我们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都要面临船价低、经济效益难以提高的沉重压力,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急剧增加。总之,后金融危机时代,船舶行业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给集团法律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去年,中国船舶工业抢抓机遇、攻坚克难,造船完工量、承接新船订单量、手持船舶订单量三大指标首次超越韩国,取得了全球第一的骄人成绩。然而,由于船舶工业具有与世界经济贸易、航运市场高度相关且相对滞后的特点,而且我国船舶70%以上为出口产品,对外依存度高,国际金融危机对船舶工业的影响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显现,我们面临的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更加值得大家警醒和关注。一是受劳动成本刚性上涨、钢材价格持续高企、人民币升值、货币政策收紧等因素影响,造船成本持续上升,盈利空间受到挤压。二是国际航运市场价格波动剧烈,全球范围造船产能过剩,造船市场竞争愈加激烈,船舶制造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三是造船企业手持订单量下滑,船企进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压力不断增大,特别是日、韩等国船舶工业均在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大力度开发高端船舶产品及海洋工程装备,抢占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市场先机。四是由于经济衰退所带来的航运市场不景气传导至船舶行业,导致船东不愿接船、要求延迟交船、变更船型甚至撤单等问题此起彼伏。
    中船集团作为世界第二大造船集团,主要客户大多分布在欧美国家,而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主要领域正是欧美国家。尽管集团公司严守“老船东、好船东、大船东”的原则,尽量把所受到的冲击降低到最小程度,但仍不可避免有大量的法律风险从潜在转为现实诉讼,法律纠纷呈上升趋势:从合同违约责任到侵权赔偿,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到技术含量较高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标的也从几十万、几百万美元到几千万甚至上亿美元。一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也逐渐出现欧美客户因支付不能而面临破产重组的情况,造成我们的企业疲于应对。
    后金融危机时代,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市场需求的严峻形势、产能的结构性过剩、深层次矛盾凸显将是中国船舶工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必须要清醒认识到船舶工业,特别是我们的法律工作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突发多发、法律纠纷复杂多变、法律诉讼维权困难等新挑战。
    (二)不断加强的外部监管对企业法制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第一是来自国家层面、行业层面的立法监管更加完善。为规范船舶行业发展,近年来,一系列国家层面、行业层面的法规、制度相继出台。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既有上市公司、股份公司,也有事业单位,等等,性质不一,都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例如,集团公司所属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董事会,形成决策、管理、监督并行的体系。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内控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运行制度和体系的建立等,都对我们进一步完善企业法规、制度体系,健全企业法律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二是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更加严格,包括来自财政、审计、国资、税务、证券等部门的监管要求不断提高。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国资委对我们的要求。2008年,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提出了“三个100%、三个70%和两个基本”的法制工作总体要求。2010年11月底,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讲了5个方面法律风险防范的新动向和7点新要求,并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提出第三个“三年目标”,这势必会在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基础上更加深入、更加实际、更加严格,对我们切实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法律机构,建立防范机制,建设专业队伍,推动法制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层次、上台阶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三是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来自国际的监管更加苛刻。更多、更严苛的国际新规则不断出台。比如,受低碳经济的影响,近几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出台的以CSR、PSPC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新标准、新规范,以及其正在制定的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等,不仅直接影响到船舶工业未来的发展,给当前手持订单船舶的顺利交付也带来巨大压力。
    对比之下,我认为集团公司的法律工作与外部监管各方面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因此,我们要认真理解和深刻把握外部各方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监管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法制工作支撑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性和不断提升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及服务能力的紧迫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企业的法制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企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日益增长的内在法律需求。
    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影响,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知名跨国公司,都面临客户违约、合同变更、产品责任、劳动关系、投资并购、业务退出等法律方面风险急剧增加的情况。有些知名跨国公司甚至将法律风险视为对企业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比如IBM公司领导人就认为“法律风险是一个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因而非常重视对公司法律风险的控制和防范。
    集团公司在中国船舶工业快速崛起的过程中,三大造船指标已经连续5年居世界第二。随着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我们对法制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一是集团公司业务领域将从单一的以造船为主业向转方式、调结构、做优做强造修船及配套产业、积极拓展海工装备、尽快形成金融贸易物流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多业务领域拓展,势必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点。二是集团公司法律工作已从日常的合同审核、授权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逐步向投资并购、风险机制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内部合规文化建设等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延伸。三是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和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在这些方面面临和存在的问题比较多,特别是蕴藏的法律风险比较大。整合成功则会做强做大,整合失败则会由盛转衰。在这个过程中,集团公司对高质量、全方位和全过程的法律服务需求尤为迫切。
    总之,在这样的严峻形势和我们的目标要求下,各单位对加强法律风险管控的需求日益强烈,对提升法制工作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迫切需要把法律管理工作模式从当前的粗放型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转变,做到企业行为延伸到哪里,企业的法律服务就跟随到哪里,企业的法律管理工作就建立到哪里。

    二、强化意识,明确方向,着力培育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企业合规文化

    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同时,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企业软实力的重要标志。
    (一)把握关键点,必须强化企业领导层的法律风险意识。
    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要强化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领导可以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必须要有敏感的法律意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领导同志接受了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但现在我们要求企业的领导同志必须要具备“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也就是说,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有敏感的风险意识,还要有驾驭和处理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分析近期集团公司一些案件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企业主要领导法律意识不到位、防控不到位引起的,当然也有一些是因为主要领导应对危机导致的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欠缺造成的。我要强调的是,有的领导同志嘴上天天讲法律,在决策时却忘之脑后;表面上依靠、尊重企业法律顾问,实际上却对法律顾问的意见置若罔闻。相当一部分企业领导的法律风险意识很滞后,在决策时往往轻视甚至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片面注重速度和效率,结果是“欲速则不达”,反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各单位都成立了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实际工作中有的却没有落实定期“议风险、谈风险、防风险”的机制,没有真正发挥法律风险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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