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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制工作要着力“三个完善”

2013/2/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黄淑和] 
2012-05-24 
 

按照第三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要继续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以法律管理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立足深化完善,努力再攀高峰。

一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随着中央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任务将更加艰巨。目前,一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还主要停留在集团总部层面,许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措施尚未在系统内得到全面落实;一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还不到位,法律审核质量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个别企业还存在“重违约风险、轻违规风险”的现象,违规经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仍未引起足够重视。落实第三个三年目标,要进一步发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中的支撑保障作用。要进一步增强重点业务法律审核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确保法律审核能够发现问题,控制风险,创造价值。要全面杜绝因企业自身违规违约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损害中央企业形象和商誉。

二要着力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中央企业总部已经到位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只有49%,总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不准,职责未完全落实,作用发挥不到位。今后三年,要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总法律顾问能力素质,继续通过内部培养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总法律顾问人才,大幅提升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比率。要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的定位,按照制度要求落实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进一步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要系统总结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议、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者进入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在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

三要着力完善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大力提高法律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水平,是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制工作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目前,一些企业的法律管理工作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有关程序不健全,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集团总部和子企业法律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今后三年,要着力完善中央企业法律管理工作体系。要加快推进集团法律管理的规范化,建立健全保障集团内部法律管理程序严密、高效运行的制度体系和机制,将法律管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要在集团内部确立集中管理与专项授权相结合的法律管理工作模式,切实增强集团公司法律管控能力。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节点,嵌入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法律资源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效率,努力使法律信息化系统成为法律管理的工作平台、法律顾问的学习交流平台和全体员工的法律培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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