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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2)

2013/7/1 字体: 来源: 作者:

 

前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五、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八、关于法制宣传

  九、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前言

  2012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继续推进,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更加深入和繁荣,法治文化建设和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更趋良好。

  201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同时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推动中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进程,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12年,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3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31件;国务院制定了16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100余件。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除现行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3件,行政法规共721件,地方性法规共8600多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制定精神卫生法。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调查,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有严重精神障碍者约1600万人。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该法的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减少精神障碍发生,提高治疗、康复水平的立法精神,对促进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了严格规范,并对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规定了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针对社会上“被精神病”现象屡有发生的问题,该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于1985年制定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两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等,均纳入该法调整范围。该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二是细化了中国公民的出境入境管理规定,明确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的管理以及不准出境的情形。三是完善了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规范了邀请行为和签证延期,明确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并在普通签证中增加规定了“人才引进”类别。四是规范了外国人停留居留行为。五是强化了边防检查以及调查、遣返等措施,加大了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对于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修正。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再次作出重要修改。这次修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人权保护的重大进步。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三是完善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的规定,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四是完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五是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其他侦查措施,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滥用。六是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包括: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规定;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八是增加规定特别程序,包括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修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制定,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规定作了修改,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与人民调解法相衔接,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二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送达程序、开庭前准备程序、二审程序、保全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及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等。三是完善证据制度,增加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促使证人出庭作证、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四是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审理程序,增设程序转换规定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增加监督方式,规定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纳入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手段。此外,还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修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二是规定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三是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四是严格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首次修改。这次修改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强化了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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