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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省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一、企业概况
    某省省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1996年9月经某省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某省省A厂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现有含骨干企业-某市A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5个全资子公司,7个控股子公司,总资产8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11,118万元,在职员工10003人。公司是以水泥为主业,集新型建材、化学建材、水泥机械制造、塑钢门窗、塑料编织袋、交通运输、机电设备安装、散装水泥(码头)储运、针纺织品等多种经营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位居某省省23家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国家500家大集团之列。曾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优秀企业(金马奖)"、"中国水泥生产大王"、"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等50多项荣誉称号,被誉为"中国水泥工业排头兵"。
    集团公司核心骨干企业——某市A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新型干法水泥工业的摇篮,是我国北方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现代化大型水泥企业和水泥上市公司。股份公司以“盾石”牌低碱硅酸盐水泥为主导产品,包括通用、专用两大系列十几个品种。产品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马来西亚出口免检认证和国内首批水泥免检产品认证,广泛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基础设施、桥梁、公路等工程建设,出厂合格率、富裕标号合格率始终保持100%,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覆盖华北、东北、西北、东南沿海地区及韩国等东南亚国家。
    2005年起某省省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由某市市政府国资委监管,是市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2005年1至6月份,生产熟料393万吨,同比增长27%;生产水泥440万吨,同比增长34%。销售水泥432万吨,同比增幅37%。
    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
    (一)建立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现了机构、职责和人员“三到位”
    重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是A集团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一条有效途径。A集团一直非常重视企业法律工作,早在1996年就成立了法律事务室,划归纪委检察审计部。2003年8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划归纪委检察部,作为集团公司常设法律事务机构,主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股份公司法律事务室划归审计部,作为股份公司常设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现有专职法律事务人员2名,外聘律师1名;股份公司现有法律事务人员2名,外聘律师1名。为保障对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过程依法营销,公司在物流总公司物资、销售、清欠等要害部门单独设立了法律事务室,配备法律事务人员4名,具体承办物流总公司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法律事务管理2005年在部门职能调整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事务室职能职责,各子公司基本配有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人员。
    (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业务管理制度
    为适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市场化及战略性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全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A集团不断加强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在重大投资、工程建设、技改技措、销售采购等事项的合法性事前咨询和审查、合同管理、担保、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等方面均制订了规章制度,有效地防范了法律风险。
    (三)重视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A认真按照国家“三五”、“四五”普法要求,以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工会法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为重点内容,开展多种形式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法制建设。
    三、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
    根据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安排部署,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是:
    (一)工作规划
    1、加强对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制度宣传力度
    利用集团内部的《盾石通讯》、广播、内部信息管理平台等各种途径,介绍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认识,为实施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打好基础。
    2、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集中与分级、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对子公司经营风险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完善法律顾问审查机制。
    (1)集团公司层面管理和监督机制
    集团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总法律顾问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总负责人,依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行使职权,统管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领导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涉及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行使管理、服务和对子公司经营风险进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掌握总体情况、指导法律工作的能力,重大法律事务的咨询、论证、协调、处理能力,为所属单位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依法维权的能力。
    (2)集团子公司层面管理机制
    股份公司按公司要求已于1996年开始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其他各子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条件成熟的,可以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实行机构挂靠或兼职的办法,但必须要保证有专、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负责法律事务承办或联络工作。经济状况困难的子公司如唐水机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子公司,可由集团公司承担统一管理工作。
    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受该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双重领导。
    (3)重大、疑难案件沟通协调机制
    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建立法律事务沟通协调机制。集团各子公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重要环节,需要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给予指导、协助的,由各子公司填写咨询申报登记表,经部门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按权属关系报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或股份公司审计部审批。按权属关系需要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或股份公司审计部协助办理,由各子公司配合法律事务室搜集相关证据。
    3、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1)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
    加强和继续完善合同签订前物资采购、加工承揽、工程建设行为的招标管理和询价比价管理;完善合同岗位资格培训制度,对从事签订、履行合同业务的经济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合同法等民商法律知识培训;所有资金出口的经济合同签订前由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在谈判时要有法律顾问参与;加强和完善所有对外合同签订等民商事活动中的印章管理;加强和完善合同履行中对验收、质量异议、结算和技术服务等环节管理,加强合同文本、往来传真等合同档案管理,以保全证据。
    (2)加强诉讼案件管理
    加大对应收账款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统一管理力度,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法律诉讼事宜,并建立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档案。各子(分)公司按照公司规定期限将法律诉讼事项及进展情况书面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领导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重大案件亲自挂帅,以避免、挽回损失。
    (3)完善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公司对法律咨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申报审查实行登记制度。咨询事由应经申请单位主管或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法律顾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改制改组、招投标等重大事项事先合法性咨询审查意见作为与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并重的决策依据,为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
    (4)加强和完善外聘律师选任和使用管理
    各子公司因临时事务聘请外部律师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可以推荐在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优秀律师。从工作范围上,改变外聘律师仅为事后诉讼代理的观念,使其积极参与到企业日常经营中法律事项的事前审查和风险控制环节中来。
    (二)工作目标
    在A逐步建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益能力明显提高;依法治企理念全面融入A企业文化。
    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与相关领导共同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
    (一)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的职责
    1、参与公司重大商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2、列席公司重要会议,并为会议决策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3、起草、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书;
    4、起草、审核公司内部各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5、有权调查违规活动,调阅有关资料,收取相关证据;
    6、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
    7、对各子公司、分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8、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仲裁,解决法律纠纷;
    9、代表公司负责外聘律师的推荐、选择与考核;
    10、代表公司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情况
    
    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
    经公司研究,推荐某某同志兼任某省省A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A股份公司企业总法律顾问。
    个人简历(略)。
    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
    1、《关于企业法律事务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A水集团[2004] 12号
    2、《担保管理办法(试行)》A水集团[2004] 29号
    3、《合同管理办法》A水股审[2004] 5号
    4、《关于产品赊销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的暂行规定》A水集团[2004] 25号
    5、《产品赊销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A水集团[2004] 28号
    6、《赊销责任追究管理办法》A水集团[2004] 27号
    7、《某市A股份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管理办法》A水股份[2005] 34号
    8、《关于民商事活动中印章使用暂行规定》A水股审[2004] 7号
    9、《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经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A水股审[2004] 4号
    10、《关于规范内蒙项目基建期间合同审批程序及印章使用的几项规定》A水股审[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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