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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公司合法决策,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的诉讼成本,使公司的行为更加适应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法律事务时,应征询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规避与降低法律风险,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活动,严格保守并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禁止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聘任,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总法律顾问、兼职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所属各单位根据企业需要和法制建设情况,逐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单位予以整改;
    (六)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设立的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包括独立设臵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与其他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法律事务机构。
    第九条     法律工作人员是指本单位聘任专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本单位内部专业人员,包括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本部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应当设立法律事务机构,设臵法律事务工作岗位,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法律事务管理专责人员。
    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和专责人员设臵及变更时应及时报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本部由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所属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由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委托本单位有关领导分管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章   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参与起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履行监督等合同管理工作,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领导要求,对本单位有关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本单位企业分立、合并、投融资、担保、对外租赁经营、产权处臵、并购重组、招投标及涉外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法律事务;(六)协助本单位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各单位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事宜给予指导、协助;(七)按照公司和本单位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九)提供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本单位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活动;(十一)负责本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选聘与考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选聘有关项目专项律师;
    (十二)办理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对所属各单位的法律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健全完善公司层面法律事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指导公司系统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工作组织体系与队伍建设、公司系统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建立法律工作人员岗位资格、持证上岗与考核激励机制等;
    (四)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属各单位重大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监督,并对此类项目的专项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备案审查;
    (五)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重大案件进行备案管理,根据需要给予指导、协调;
    (六)须由公司审查或管理的公司系统其它重大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事务管理专责人员对其本单位的法律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二)根据公司统一部署,负责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负责对本单位合同进行审核,对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本单位重大合同向公司履行报批程序,并负责落实公司的审查意见;对专项律师就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本单位重大合同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查管理;(四)加强对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监督管理,对重大案件统一组织上报公司备案;
    (五)须予审查或管理的本单位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未设立独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行法律事务机构职责。
    第五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管理
    (一)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是公司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
    (二)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其上位规章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协调一致;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须经法律审核后,方可报送审批签发;(三)公司规章制度分为一级规章、二级规章、三级规章,按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签发程序;
    (四)公司所属各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按照公司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履行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核会签、报送审批、公布与执行等程序;
    (五)规章制度经批准签发后,可在本单位内网或内部刊物上公布,但具有保密性质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
    (一)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是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二)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的起草、送审会签、报批、签署、归档程序;(三)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对重要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四)合同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核会签程序后方可签署;(五)所属各单位作为主体一方的下列合同,应及时报公司审核,经公司审查同意后方可签署:
    1.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资产)处臵与对外租赁经营、对外委托运营类合同。此类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资产)处臵类项目的专项律师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由公司进行审查管理。
    2.涉外合同(含技术引进、CDM 合同及外派劳务合同等)。
    3. 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公司认为须审查的所属各单位其他重大合同。
    上述合同签署完毕后,所属各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签署文本及相关材料报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备案。
    (六)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制度,对合同履行进行归口管理、跟踪督导,对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合约性进行法律监督;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季度完结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本单位起草、审核的各类经济合同数量、合同金额及合同签订、履行等合同审核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备案。
    第十九条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
    (一)重要决策是指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涉及企业分立合并、增减资本金、重大投融资、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产权处臵、修订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及重大知识产权举措等对本单位生产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二)所属各单位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提请本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三)法律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对重要决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审核意见,分析提示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对重要法律问题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应采取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参加重要决策会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组、审核会签等方式。
    第二十条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按照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三)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管理
    (一)授权委托书管理按照公司、所属各单位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执行;
    (二)需要进行审核会签的合同,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提交合同会签单。
    第二十二条   外聘律师管理
    (一)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符合公司工作的相关专业要求;
    (三)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项目需要外聘专业律师的,应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提请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选聘;(四)对按规定须报公司审查项目,应当就项目专项律师的选聘意见向公司备案后方可正式聘用;
    (五)法律事务机构选聘专业律师时应当征求项目承办部门的意见,专项律师服务费用由项目承办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六)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法律意见等,应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
    (七)法律事务机构对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负责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八)法律事务机构选聘律师事务所后,应及时将律师事务所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
    (一)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本单位领导的决定参与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约,进行上述工作时,法律事务机构要与有关业务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审核、处理本单位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四)法律事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五)下级单位对确需上级单位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对下级单位的书面请示,上级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定期报告
    所属各单法律事务机构位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规定,做好法律事物定期报告工作。
    (一)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上报非诉讼法律事务统计、法律纠纷统计和法律工作登记表;(二)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元月 15 日前完成编制《法律事务工作总结》、《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报告》和《普法工作总结》,会同年度法律纠纷、非诉讼法律事务统计表一并上报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
    第六章     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选配法律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选择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系统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聘管理制度,以促进企业法律工作队伍的成长。
    第二十七条     所属各单位聘任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按照公司和本单位干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程序,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证券融资法律部备案。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法律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疏于职守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落实,以及有章不循,违规决策,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给予严格考核,对负有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国长电证[2007]5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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