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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2013/2/5 字体: 来源: 作者: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合同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合同法律审查制度,系指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 的,标的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或标的额在人
    民币 5000 万元以下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在合同正 式签订前,需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律师”) 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内审部为重大合同法律审查的牵头、归口管理部
    门。
    第五条 外聘律师负责具体审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外签订的 各类重大合同。
    第六条 未经外聘律师审查的重大合同,不得签署,不得支付合 同款项。
    第二章审查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合同分类审查制度。根据合同签署的频率 及数量,将其分为:日常合同与偶发性合同。日常合同,指公司在
    生产运营中经常签订,合同条款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采购合同》、
    《销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合同》。偶发性合同,指 公司在运营中需要签署的,日常合同以外的特定合同。
    第八条  对于日常合同,由公司内审部将该类合同及背景资料送
    外聘律师,由外聘律师统一制定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由公司各部门送 内审部自行审查。若公司各部门送审的格式合同内容有实质修改的, 内审部需将该合同送外聘律师审查。
    第九条  偶发性合同,由公司各部门将合同及相关背景资料送内
    审部后,由内审部统一将文件送外聘律师审查。
    第十条 内审部送审的重大合同,外聘律师根据送审的日期先后 次序,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内审部并出具《确认 函》。《确认函》需由外聘律师签名后将扫描件传真或邮件至内审部。
    第十一条 对于外聘律师的修改意见,内审部应及时反馈给公司 各部门,公司各部门原则上需采纳外聘律师的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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